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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條 3 字第 1080130883 號
主 旨:訂定「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 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 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訂定「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 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 條之一之工作者」。
部 長 許銘春 公假
政務次長 劉士豪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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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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