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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簽署之不保勞保切結書是否有效?|簡文成專欄

勞資雙方簽署之不保勞保切結書是否有效?|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資雙方簽署之不保勞保切結書是否有效?

回覆: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是企業組織性質如為「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或「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並僱用5人以上「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勞工者,該企業即應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且係申報全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


2.法律依據其效力有無強制性,可區分為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強行規定是不論行為當事人的意思均應強制適用的規定;強行規定包括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命令當事人必須為一定法律行為稱之為強制規定,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者稱之為禁止規定。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課以雇主應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足見本條係強制規定。

 

3.另,民法第71條但書前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申言之,當法律對某一件事情已為強行規定時,當事人即不得以契約約定予以排除適用,約定內容如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如前所述,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定情形,雇主即有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義務,而勞資雙方簽署契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勞資雙方如簽署不保勞保切結書,該約定應屬無效,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1)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947號判決:「查,勞工保險乃屬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加保,亦不得徒以勞工先前業已以其他名義加保而免除其應予加保之義務。」

(2)台灣台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53號判決:「按勞工保險乃屬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加保,亦不得徒以勞工先前業已以其他名義加保而免除其應予加保之義務,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947號著有判決足資參照。被告雖辯稱陳○治於到職後曾以「本人陳○治為戊○○○○雇用之臨時雇工,自願不參加公司之勞、健保,日後如有事故,後果願自行負責等」為由切結並請被告不再加保勞工保險,其除提出陳○治所書立之切結書1件為證,並據證人丙○○、丁○○、己○○、洪○霞等人到庭具結證述明確。惟衡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所稱縱然屬實,亦僅屬是否與有過失之問題,仍不能免除被告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

(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97號判決:「按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之規定為其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他有關保險事務,應解釋為強行契約法規之一種。

 

蓋勞工保險乃屬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加保。次按「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揭法條所規定投保單位與雇主應負擔之費用,係以保護勞工之健康、生計與安定生活為目的,而強制課予投保單位與雇主之義務,本質上具有社會性與強制性,自不容許私人間契約加以變更。

 

查連振鴻等2人受僱於皇家特勤公司期間,簽立不加保切結書,並未以皇家特勤公司為投保單位加入勞保,為兩造所不爭,然依前開說明,皇家特勤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項規定,為其所屬員工即連振鴻等2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既為強制規定,則皇家特勤公司未為連振鴻等2人辦理勞工保險,雖係出自連振鴻等2人之同意,惟此既違反前開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兩造間上開約定應屬無效。」


4.於輔導中小企業時,常見事業單位抱怨,勞工已參加農保、漁會之勞保或職業工會之勞保,或者因有卡債、欠稅或其他事由,而不願意於事業單位加保勞保,事業單位苦於招募不到勞工,往往與前述不願加保勞保之勞工簽署「不保勞保切結書」,誤以為可以規避法律責任。然,如前所述,不保勞保切結書根本無效,而且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於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雇主仍有賠償義務,且勞保局亦得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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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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