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一例一休」?週六放假的小確幸沒了?|法操
(圖/翻攝自台視新聞youtube)
文/宗鼎法律事務所 吳宗樺律師
2019.10更新:勞動基準法第36條經過兩次修正(分別於2016年12月15日、2018年1月31日),最終修正結果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
近日,由於執政黨與在野各黨,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應採「一例一休」(行政院版本)或是「一週二例」(立法院版本)的議題,雙方立場互異、各執己見,因而吵得沸沸揚揚。
然而,「一例一休」與「一週二例」到底有何區別,其實有許多民眾都還不甚明瞭,所以筆者以下簡單介紹兩者的差別:
要了解「例」與「休」的差別,就要先了解現行法以及修法後勞工的假期種類:
1. 例假日:
即「一例一休」或「一週二例」的「例」。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每週至少應有一天例假日,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別因素,否則雇主不可要求勞工加班。如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別因素而須加班,雇主不僅應付兩倍薪資,還要讓勞工補休。
2. 休息日:
即「一例一休」的「休」。所謂「休假日」依照行政院所提出之修正草案,勞工在「休息日」原則上不用上班,但雇主亦可與勞工協議加班,且不用讓勞工補修,加班費用則依照出勤時數計算。
3.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單位工作滿一年時,依年資享有特別休假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特休」,每年度的特別休假勞工應該在當年度休完,未休完者,可按天數換發日薪。
(編按:特休規定已於2016年12月31日後,修改為工作滿6月就有3日的特別休假。2018年3月1日起,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將未修完的特休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4. 國定假日:
即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依現行法規勞工應休假,但雇主亦可與勞工協議出勤,勞工可選擇領兩倍加班費或換取補休。國定假日依照目前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一共有十九天,但行政院所推動的修法草案擬將國定假日砍為十二天,也是引起在野黨與勞工團體強烈抗爭的原因之一。
(編按:2016年12月31日後,政府希望讓公務人員及勞工之應放假日趨於一致,因此修法刪除原勞基法規定,而悉以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準。詳參:【勞基法專欄】國定假日篇)
依照以上說明,所謂「例」(即例假日)與「休」(即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就在於:例假日除非有重大事由,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加班;休息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議出勤,且不用讓勞工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