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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扶會規範之出勤及教育訓練注意事項|徐卿廉專欄

提供法扶會規範之出勤及教育訓練注意事項|徐卿廉專欄-HR

 

分析:
 
1. 勞動事件法已經於1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該法第37條及第38條的工資推定與工時推定規範,為勞事法兩條最重要的核心條文。
 
2. 司法院官網的問與答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3. 我起訴請求老闆給付加班費,可是老闆不願意提出我加班時的打卡資料,該怎麼辦?
 
在勞工起訴請求之事件中,若有某項文書可以用來判斷雙方爭執事實的真實與否,而且該項文書又是雇主依照相關法令應該要備置保存的話(例如:勞動基準法第23條之工資清冊,第30條第5項之出勤紀錄等),依本法規定雇主有提出該文書之義務。
 
因此,勞工為了證明自己主張的出勤時間,可以請求法院命雇主提出打卡資料(即出勤紀錄),雇主則負有提出義務,如不提出的話,法院可以裁定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還可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若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仍然不依法院之命提出打卡資料的話,法院也可以直接認定依該打卡資料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也就是認定勞工主張的出勤時間可採信。(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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