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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得申請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只有2年嗎?|簡文成專欄
問題:勞工得申請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只有2年嗎?-回應謝清風(4)
回覆:
1.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ㄧ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就本條項規範意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24日勞動3字第0990132124號函略以:「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之責任,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爰加以制定。
2.又本條項所規範勞工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分成兩種,其ㄧ為「非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此種情形時,勞工得申請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於每ㄧ子女滿3歲前,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其二為「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於此情形時,勞工得申請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而此情形下,勞工如連續申請留職停薪,其期間就可能逾2年。
3.另,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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