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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人員的勞動權益|小賀老師
百貨公司的罰則琳瑯滿目,例如(遲到)沒參加早會、空櫃被抓到等,有些百貨公司就罰蠻大的。
不過簽約是百貨公司與廠商簽約,因此百貨公司開罰的對象應是廠商;但有時會遇到櫃哥櫃姐不想讓公司知道、或是公司教育訓練很成功──於是有被開單就鼻子摸摸自己繳掉。
常見的另一種情形是,廠商被開單繳款後,從與罰單有關的櫃哥櫃姐薪水中扣除。
這會踩到兩條勞基法條文:第22條2項(輕)與第26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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