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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責於雇主之停工日,雇主得否逕自將該日排定「專案事假」?|簡文成專欄

可歸責於雇主之停工日,雇主得否逕自將該日排定「專案事假」?|簡文成專欄-HR


回覆:

1.按事業單位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台(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參照)其次,雇主如受景氣因素影響而停工或減產,為避免大量裁員,造成嚴重社會問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令略以:「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而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從本則令釋可知:

(1)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或減班休息,須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而停工或減產;

(2)須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

(3)減班休息須為暫時性

(4)須比例減少工資,且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是事業單位如未經勞工本人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或「減班休息」,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即便未於所謂之「無薪休假」或「減班休息」當日出勤,應解為雇主逕自免除勞工當日出勤義務,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勞工毋須補服勞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當日報酬。

 

3.據上課學員表示,對於原本每月工資較低之全時勞工,如實施無薪休假或減班休息,其工資可能低於基本工資,爰於「法定事假」之外另創所謂之「專案事假」,專案事假不影響「法定事假」日數,且不扣全勤獎金,亦不影響年度考績,有些企業採通知勞工方式逕自排定「專案事假」,有些則採與勞工協議排定「專案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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