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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事業單位要約下簽署「辭職單」或「自請離職書」者,勞動契約有無終止?|簡文成專欄

勞工於事業單位要約下簽署「辭職單」或「自請離職書」者,勞動契約有無終止?|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於事業單位要約下簽署「辭職單」或「自請離職書」者,勞動契約有無終止?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至18條規定,係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之情形,並為單方片面終止,而單方片面終止又可區分為由雇主一方終止契約及由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由雇主終止契約之情形,包括雇主依同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須經預告且須發給資遣費,惟雇主依同法第12條規定解僱勞工,不須預告且不須發給資遣費;另外,由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包括勞工依同法第14條規定,勞工不須經預告且可請求資遣費,而勞工依同法15條規定,勞工須經預告,但不得請求資遣費。


2.此外,勞動契約可因勞雇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則本此契約自由之原則,勞動契約不論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自得因勞雇雙方當事人彼此互為同意而終止契約關係,使勞動契約因之終了,此即所謂「合意終止契約」,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1)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判決:「1.按契約合意終止,係契約雙方當事人,依合意訂立契約,使原有契約之效力向後歸於無效,亦即以第二次之契約終止原有之契約(第一次之契約)。

依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雖得再訂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向將來歸於無效,惟其成立要件仍應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定之。

又契約之成立,須有要約與承諾二者意思表示一致之事實始足當之,若無此事實,即契約尚未合法成立,自不發生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1號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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