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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櫃員如果長期沒有達到銀行要求的績效,銀行可否將之解僱?|萬狀通-legal885

銀行櫃員如果長期沒有達到銀行要求的績效,銀行可否將之解僱?|萬狀通-legal885-HR

 

1.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了,如果當勞工確實不能勝任所任職工作時,僱主可以透過預告資遣的方式將之解僱,只是關於勞工能不能勝任工作,法院實務是如何認定與解釋的?

 

2.最高法院109台上1516民事判決是這樣說的:
「按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不論基於因勞工客觀上學識、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在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應允雇主給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雇主如果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員工,必須要注意員工擔任的職務內容與員工所提供的勞務品質是否合適,所以很多公司都會選擇以定期與不定期績效評比,作為員工是否符合公司需求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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