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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叫我明天不用來了,我就一定要走嗎?|法律不難 EZ Law

公司叫我明天不用來了,我就一定要走嗎?|法律不難 EZ Law-HR

法律問題:

阿仁大學畢業後就進入一直嚮往的A公司上班,然而在業務執行方向上與主管B時有齟齬,因此藉口阿仁不夠積極上進、無法勝任業務員之工作為由,要阿仁隔日不用再來上班。
此時阿仁應該怎麼做呢?

律師的話:

工作權對於勞工而言是其生存重要之保障,也是穩定社會的重要關鍵,因此勞動基準法定有關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類型,並根據不同的類型有相異的規定。

(一)勞動契約終止類型簡介

1. 資遣

(1) 所謂資遣,是指雇主根據其事業安排調整人事,而導致的勞動契約終止類型。依照勞基法之規定,雇主必須有該法第11條之各款事由才能預告終止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因資遣事由的發生來自於雇主,因此勞基法訂有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也有關於資遣費、謀職假、預告工資的規定。

2. 解雇

(1) 解雇,又稱懲戒解雇,是指當勞工有不法、不當行為等過錯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立即通知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然而員工是否有不法或不當行為並非雇主說了算,因此勞基法第12條定有6款法定事由。(譬如故意損耗機器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等等)
(2) 由於此種勞動契約終止的原因是來自於勞工,因此雇主不須預告、亦不須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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