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曆年制離職特休結算好難
到職日104/10/1,離職日110/1/7,年資5年2月8天,公司採曆年制
以週年制驗算,104/10/1~110/1/7,總特休日數為60天
以曆年制計算,104/10/1~104/12/31,特休0天,但公司有另核2天
105/1/1~105/12/31,特休本應為2天,公司另核為7天
106/1/1~106/12/31,特休8天
107/1/1~107/12/31, 特休12天
108/1/1~108/12/31, 特休14天
109/1/1~109/12/31, 特休15天(含滿5年的4天)
110/1/1~110/1/7, 特休15天-4天(109/10/1~12/31比例核算)=60天
優於勞基法的不提,就從106/1/1起,算到離職日止,總計特休為60天,
故週年制60-曆年60(已休完)-,所以離職時就沒有核算特休了
這樣的計算有問題嗎?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