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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命令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加班者,應於多久內補假?|簡文成專欄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命令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加班者,應於多久內補假?|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命令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加班者,應於多久內補假?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條所定加班程序與同法第39條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不同,當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緊急原因,而停止勞工之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時,雇主無須徵得勞工同意,即得命令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加班。就前述假日加班,雇主除應加倍發給工資外,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且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就所稱「事後」及核備期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月7日勞動2字第0980130847號函略以:「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同法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包括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同條第2項復規定,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前開所稱「事後」,係指事業單位所停止之假期結束後。另,事業單位是否依限核備,地方主管機關可據前開說明及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加以判斷。其未於規定之期間內報請核備者,地方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並應依法裁處。」


3.又,雇主於事後補假時,就補假休息期間,工資應照給,有內政部75年5月15日臺(75)內勞字第409383號函:「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時,除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外,事後補假休息期間,工資並應照給。」可參。


4.其次,同法第40條第1項所稱「補假休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月6日臺(80)勞動2字第34647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補假休息」係指補給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停止之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日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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