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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擬於今年農曆春節前將2日工作日停工,使勞工得連續放假11天者,該2日停工日,得否強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申請事假?|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擬於今年農曆春節前將2日工作日停工,使勞工得連續放假11天者,該2日停工日,得否強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申請事假?|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事業單位擬於今年農曆春節前將2日工作日停工,使勞工得連續放假11天者,該2日停工日,得否強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申請事假?

 

回覆:
1.按勞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於今年農曆春節期間比照政府公告自2月10日至2月16日放假者,係實施2週彈性工時,即將2月10日(星期三)原工作日調整為休息日,2月20日(星期六)原休息日調整為工作日;另2月11日(星期四)為除夕,2月12日(星期五)為農曆初一,2月13日(星期六)為農曆初二遇休息日,於2月15日(星期一)補假,2月14日(星期日)為農曆初三遇例假,於2月16日(星期二)補假。


2.事業單位擬於2月8日(星期一)、9日(星期二)停工,使勞工得連續放假11天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意旨及民法第267條規定,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即事業單位如擬將前揭2日工作日安排停工,應視為雇主免除勞工該2日工作日勞務給付義務,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3.此外,在法律關係上,依民法第235條但書規定:「…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只要勞工有以「言詞提出」勞務給付意願以代「給付勞務」,雇主將該2日安排停工,係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勞工仍得向雇主請求該2日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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