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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除了違約金以外通常還會外加保證人擔保,這時保證人與公司間是成立一般保證?抑或是人事保證?|萬狀通-legal885

有效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除了違約金以外通常還會外加保證人擔保,這時保證人與公司間是成立一般保證?抑或是人事保證?|萬狀通-legal885-HR

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1.關於今天的主題,我們就直接來看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的全文吧:

(1) 問題:機師甲與航空公司簽訂聘僱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為 15 年,若甲違約離職,應賠償訓練費用及相當於離職前正常工作 6 個月薪資總額之違約金,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乙所負保證人責任之法律性質為何?

(2) 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最後決議採一般保證說,理由是:
A. 按職務保證性質,與一般之金錢債務保證不同,其保證書所載「保證擔任職務期間操行廉潔,恪遵法令暨貴公司各種規章,倘有違背情事或侵蝕公款、財物及其他危害公司行為,保證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負責指交被保人及照數賠償之責」字樣,如係對於被保證人職務行為致損害於被上訴人時,負賠償債責任之意思,即為獨立負擔之損害賠償義務(本院 49 年台上字第 2637 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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