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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享談──來自調解會的真心話

經驗分享談──來自調解會的真心話-HR

▲勞工及雇主發生糾紛時,該怎麼辦?圖片來源freepik

文/勞資手札

勞工及雇主發生糾紛時,該怎麼辦?甚麼是勞資爭議調解會?如果選擇調解的話,該注意甚麼事情呢?

1、一般在處理勞資爭議時候,有兩個選擇

👉行政調解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
由「工作地」主管機關受理、處理案件

➡有「獨任」與「委員制」兩種
獨任程序較快、委員制則可自行指定委員,小額爭議建議以獨任處理。

👉司法訴訟

➡目前訴訟程序是採《勞動事件法》
不再是採《民事訴訟法》,相較過去整體而言有利於勞工許多。

➡還是要經過調解(由法官主持)
時程比較長一點,但過程較為嚴謹。

雖然今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對於勞工的訴訟成本已大幅降低,然而司法訴訟的程序相對還是比較嚴謹,對於一般民眾而言還是有一定的困難存在(如:撰擬書狀)。

因此建議遇到勞資爭議時,皆可優先向主管機關尋求勞資爭議調解,畢竟行政調解還是有相當優勢:

  • 程序速度快得多
  • 也不需要負擔成本
  • 調解不成後,可申請訴訟補助(視個案)

2、對於調解,提供一些建議如下:

以下建議完全只從勞工的「經濟面」提出,並不講求法制上的公平正義

(1)請先做好基礎準備

無論是行政調解還是司法訴訟,都需要靠當事人提供具體事證或說法,如果當事人一問三不知,他人也很難協助。

實務中時常遇到,勞工一進會議室就說:「我不知道我的權利是甚麼,是志工叫我勾的」,不然就是不知所云「反正就是要這些」,這些狀況都相當不利於調解程序。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現在勞動資訊在網路上都相當豐富,建議至少先釐清自己的主張為何,甚至準備好講稿,才不會到現場吵成一團,而無法將想說明的內容清楚表達。

(2)勞動檢查是談判的籌碼,不要輕易揭開

簡單說,基於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原則,同一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只能罰一次。

不過積欠工資部分,只要雇主積欠工資事實明確,且持續未給付出,就可以不斷重複檢舉。

這點非常非常重要!!

曾經遇過不少事業單位在調解時,會直接表明:「勞檢已經罰完我了,我承認我都違法,你去法院告我就給你。」

正所謂「死豬不怕滾水燙」,當勞工於調解前即逕行申請勞檢,且雇主也已經被裁處後,此時雇主即沒有「會被罰」的風險。

因此這樣做反而會導致勞工在談判時,少了一個很大的武器;調解人也很難用「會被罰」來明示暗示雇主應依法給付。

所以一般而言,都是建議調解後再行申請勞動檢查。

通常這時候,會有很高機率變成雇主申請調解,希望與勞工獲得和解喔!!

(3)調解的本質是協商,以最小成本達成目的

很多人會覺得,去調解的時候「調解人就是一直叫勞工退讓」。

在實務工作者眼裡來說,如果適度退讓能立刻取得和解,對於勞工權益是否有害,其實都是有討論空間的。

1.請先釐清:

  • 調解最大的目的,就是迴避訴訟成本:訴訟若委任律師動輒6、7萬,若是一般小額爭議,可能賠償金額還低於委任費用
  • 避免發生贏了面子輸了裡子
  • 沒有包贏的律師,只要進入訴訟就會存在敗訴風險。

但也真的看過有人說:「我知道會虧,但我就是要讓他公司違法的判決在法院查的到!」,不過印象中說這話的人本薪快十萬…👀

2.當然調解的目標還是要設定在100%

但如果損失10%而能立刻取得和解,在經濟面上來看「說不定」是有利於勞工的。因此,當事人應該對於談判內容事先設定底線,並據此協商。

不過,若爭議為積欠工資,且雇主不是已經搖搖欲墜那種,就建議不需要退讓。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只要雇主積欠工資事實確立,勞工即可按月不斷檢舉喔!!
  • 雇主會被罰到受不了

(4)你不一定要接受調解方案,不和解也還有其他管道處理

實務中很多這種狀況,簽字和解的時候沒有問題,但事後滿腹委屈。

我們都承認調解很難完全讓勞工權益獲得伸張,因此實務中都是以個別勞工權益最大為優先。

因此小額爭議往往會建議部分退讓,以獲取債權確立或直接獲得賠償。

但這終歸不是當事人的想法,因此若當事人覺得調解方案不若預想,你有權利、你也應該拒絕和解方案。

「調解外還有其他管道可進行權利救濟。」

調解的目的是快速處理爭議的「協商機制」,此點不管是行政調解,還是法院的調解都一樣,而調解是否能成立,單純看當事人的選擇。

因此,千萬不要含淚接受不滿意的和解方案喔!再次強調,以上建議都是以勞工有經濟上迫切性為前提而給予的建議。

其實要求勞工於調解中調解,對於整體勞動法制而言是不利的,這我們都知道,但有些勞工是這個月沒拿到錢,下個月就活不下去,這時候的正義應該就應該從在個人角度出發。

因此針對不同的個案,就有不同的建議、方針與策略。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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