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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知道工作時數不能存著慢慢用嗎?

老闆,你知道工作時數不能存著慢慢用嗎?-HR

文/勞資手札

勞動契約本旨是以「勞動過程」為目的,並非「勞動結果」為目的,且勞動力不可儲存、分割與累積。

甚麼是受領勞務遲延!?

時常在講受領勞務遲延,近期總收到勞工私訊詢問才驚覺其實這六個字體不是很直觀。

簡單來說,勞動契約屬於一種雙務契約,勞資雙方互為債權人、債務人
➡勞工積欠公司勞動力,公司積欠勞工工資
➡公司有給付薪資,勞工就要提供工動力(反之亦然)

不過,按《民法》第 235 條但書:「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如果勞工已本於勞動契約,表示已準備提供勞務時,但雇主卻拒絕領受
➡視為勞工已提供勞務
➡勞工已經履行債務,雇主自當為對待給付

次按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雇主對於未領受勞工勞務,應負延遲責任!

至於延遲責任則可參照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當雇主拒絕領受勞工的勞動力時,此時雇主仍需要給付工資,不過勞工卻不用補服勞務! 實務中常見的受領勞務遲延,即所謂「負時數」概念。

勞動契約本旨是以「勞動過程」為目的,並非「勞動結果」為目的,且勞動力不可儲存、分割與累積
➡其實可以把勞動契約簡化視為一種「賣時間」的契約

因此有沒有提供勞務跟時間是不是已經賣掉了,其實並沒有相關,但還是要主動表示有提供勞務意願!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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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受領勞務遲延」?|勞資手札

遭雇主「違法調動」時,勞工應如何自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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