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老闆,你知道工作時數不能存著慢慢用嗎?
文/勞資手札
勞動契約本旨是以「勞動過程」為目的,並非「勞動結果」為目的,且勞動力不可儲存、分割與累積。
甚麼是受領勞務遲延!?
時常在講受領勞務遲延,近期總收到勞工私訊詢問才驚覺其實這六個字體不是很直觀。
簡單來說,勞動契約屬於一種雙務契約,勞資雙方互為債權人、債務人:
➡勞工積欠公司勞動力,公司積欠勞工工資
➡公司有給付薪資,勞工就要提供工動力(反之亦然)
不過,按《民法》第 235 條但書:「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如果勞工已本於勞動契約,表示已準備提供勞務時,但雇主卻拒絕領受
➡視為勞工已提供勞務
➡勞工已經履行債務,雇主自當為對待給付
次按《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雇主對於未領受勞工勞務,應負延遲責任!
至於延遲責任則可參照《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當雇主拒絕領受勞工的勞動力時,此時雇主仍需要給付工資,不過勞工卻不用補服勞務! 實務中常見的受領勞務遲延,即所謂「負時數」概念。
勞動契約本旨是以「勞動過程」為目的,並非「勞動結果」為目的,且勞動力不可儲存、分割與累積
➡其實可以把勞動契約簡化視為一種「賣時間」的契約
因此有沒有提供勞務跟時間是不是已經賣掉了,其實並沒有相關,但還是要主動表示有提供勞務意願!
相關閱讀請看: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