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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變冗員被資遣!公司以「引進新系統」為由,這樣裁員真的可以嗎?

員工變冗員被資遣!公司以「引進新系統」為由,這樣裁員真的可以嗎?-HR
▲員工變冗員被資遣!公司以「引進新系統」為由,這樣裁員真的可以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動達人 陳業鑫

「老闆最近找了家外商麥拿倫管理顧問公司,進行『必好專案』的生產銷售流程診斷,建議我們要把各部門改造BU制,並且引入據說很厲害的SOP全面資訊管理系統,把整個生產-銷售流程完全改造,提高公司競爭力,因此也要汰除多餘的人力...」

AHH公司HR張小姐轉述董事長的想法,在公司員工間引起一陣騷動。

近年來,許多公司為了強化競爭力,聘任管理顧問公司團隊,進駐公司檢視生產、銷售、財務、業務、人力成本等環節,甚且引入資訊系統,企圖以更有效率的管理方式,提升競爭力。

在此過程中,免不了會碰觸到一個敏感話題:是否要資遣所謂的「冗員」?

將各部門改成BU制進行組織調整是合法解僱事由嗎?

AHH公司找來麥拿倫管理顧問公司進行「必好專案」診斷後,建議將製造及維修單位改為Business Unit即BU事業單位,採取利潤中心制,各個BU的處長必須精算自己單位的所以成本及費用,其中就包括用人費用。
製造一處林處長接到公司命令後,發現如果不裁減人員,在現有營業狀況下,根本無法獲利,因此提出了一份裁員名單,其中包括小吳。

小吳覺得不服氣,一狀把公司告進法院。

AHH公司的律師在法庭上主張,公司依據管顧公司「必好專案」建議,各部門改成BU制進行組織調整,屬於業務性質變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資遣解僱事由。

小吳的律師質疑,AHH公司實施「必好專案」之目的,在提高個人及整體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與員工個人工作較無關係, AHH公司實施「必好專案」之目的在簡化工作流程及調整減縮組織,無法就因此認定AHH公司有「業務性質變更」的法定資遣解僱事由。

AHH公司的律師為了捍衛公司解僱合法的立場,向法院提出必好專案全部計畫,關於簡化工作流程內容包括:「A修護、製造、技術由傳統的功能組織合併為事業單位(BU)的團隊組織。B簡化略性採購流程(簡稱SSM),其特色為強調工作團隊的功能、強調總成本降低與總收益提高、強調持續改善、減少供應商數量及訂立長期契約。C應用SOP(為企業流程改造之系統軟體)系統簡化作業流程。D變革管理。E人力資源規劃,其重點工作方向為重新檢視績效管理制度、培養技能發展與建立認証制度及SOP的訓練」,其中將維修、製造、技術由傳統的功能性組織合併為事業單位(BU)的團隊組織。

法院仔細檢視AHH公司實施必好專案期間,進一步比對106年3月1日及同年6月30日人員配置表,AHH公司將高雄廠製造(經理蔡希奇)、維修(經理施連勝)、安環處(經理紀家特)、技術(經理史永明)、人事(經理龍劍飛)單位分別調整為人事處(經理龍劍飛)、廠務處(經理施連勝)、安環處(經理蔡希奇)、技術研發處(經理史永明)、製造一處(經理余振華,下轄三個BU事業單位)、製造二處(經理林大雄,下轄三個BU事業單位),另設專案經理,由紀家特擔任,亦即AHH公司係將製造、維修及技術單位改為BU事業單位,但另設技術研發、廠務處及專案單位。
而106年6月30日的單位編制表,直到109年6月1日時也完全沒有變動,也就是說AHH公司必好專案之有關組織調整,於109年6月30日就已完全確定,單位主管經理、處長之職務互有調整也都底定。因此,AHH公司律師主張其係於必好專案結束後,再針對專案所做之評估,配合AHH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陸續進行組織調、部分合併及精簡人事,與公司自己提出的編制表不符,法院因此無法採信AHH公司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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