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額度,可否由公司與員工協議?
A君為求退休後之保障,可否與公司協議將勞工保險以高於實際受領薪資之額度投保?
answer:不可。
依法負有定期覈實申報調整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之義務人為投保單位;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應以其月薪資總額為據,舉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範圍,應予併計申報投保薪資,徵諸首揭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至明。法律既已明定月投保薪資之範圍,即非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所得任意協議增減。
參考資料: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2號行政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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