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都「亂寫」? 被告怎麼辦
文/蔡孟峰
記者別真以為「無冕王」就可以無限上綱,更別以為言論自由是免於刑責的保護傘,寫新聞一個不留神,被告是常有的事。
有人看了新聞報導,時常會抱怨記者都亂寫,這個原因有幾種可能,一是當事人,記者寫了他的負面新聞;二是熟知內情的人,新聞內容未盡詳實還加油添醋;三是記者的憑空臆測或是被刻意誤導,內容看似活靈活現,其實是造假,甚至是借記者的「筆刀」殺人。
任何一家媒體呈現的新聞,是一個團隊共同製作,因為記者身在採訪的第一線,對於報導的內容要負完全責任,還有經手上刊的記者上司、編輯,媒體主管的總編輯、社長、發行人,也必須負連帶的監督責任,所以多數對記者提出告訴的案件,也連帶會告這些職位的人。
在媒體服務的階段,調閱前科素行有好幾條「不起訴」案件,大都是被告毀謗或妨害名譽,原告都是當事人,和我連帶被告的,也包括上述職位的同事和長官,但出庭應訊時,就只有自己孤軍答辯,畢竟其他人對於被告的原由,僅根據我所寫的新聞內容,歸根究底我才是被告的「主角」。
之所以被告案件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就是因為新聞並不是亂寫,譬如一名陸配被性虐待,專訪當事人、也採訪另一方的說法;股市蟑螂是來自警方公開的形容詞;槍擊要犯的身家背景是警方的檔案資料和同夥指證的供詞;幫派份子涉及案件,未判決前也僅冠上嫌疑犯,也對本人做了平衡報導。
出庭應訊印象最深刻的是陸配被性虐待案件,原告當庭指證記者都亂寫,庭下站著包括我在內的五位被告,其中一位還與原告是同家媒體同事,法官訊問「身為記者,你們承不承認亂寫」,我率先出聲駁斥,其餘四位因為是抄錄我的新聞,只能跟著小聲答辯。
各家媒體都有法務部門,記者與高層一併收到法院開庭的傳票時,法務通常只會提供諮詢的服務,很少聘請專業律師或指派辯護輔佐人出庭協助答辯,媒體圈被告的經歷中,僅有一次遇見律師代表記者等人出庭,一旦法院判決記者敗訴,恐怕得自個負擔民事賠償,甚至牢獄之災。
記者當然不能因為隨時可能會被告,就心有忌憚,只要不是亂寫,誰也告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