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4721
置頂

冷眼看 前高院法官因妻在健身房跌倒送醫不治,怒告台大案

冷眼看  前高院法官因妻在健身房跌倒送醫不治,怒告台大案-晨塵

 

近日,「法官告台大案」又引起與論,這個在2017年3月29日的民事判決(判決書在此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繼2012年神外醫師救車禍撞樹男反被判賠3341萬後,引起醫療界的極度反彈,當初那個案件,讓沉痾許久的台灣醫界崩盤,醫療崩壞之詞自此開始產生,這些年在醫界與法界的努力下,許多的醫法論壇,法界許多人更加了解醫療現場實務情形,也避免恐龍判決的產生。經過了這些年的努力,在這次事件後似乎讓所有醫療人員都覺得困惑,甚至讓醫師公會中醫師公會牙醫師公會都發表聲明表達擔憂,筆者將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的爭議做些整理,也供所有第一線臨床人員了解如何因應。

 

概述案件內容

本案是王小姐過世後,他的法官丈夫高等法院前庭長陳貽男對臺大醫院,住院醫師及主治醫師所提起的賠償訴訟。

以高院判決中兩造不爭部分認定事實,摘要簡化如下:

病人在亞歷山大健身房蒸氣室跌倒造成頭部外傷,於2007年2月19日20時36分至醫院急診室,當時意識清楚。醫師之診治為頭部X光檢查、給與止痛藥、進行右眉傷口清潔與縫合,建議病患留院觀察。並同日23時59分突然發生意識昏迷無法叫醒之狀況。(由陪同之家屬向醫師反應)

判決書內文在最上方有,此次看得到最高法院的許多重新定義。

 

A. 重新定義相當因果關係

(這部分中間有艱澀的法律文字,請見諒)

過去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民事判決表示,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98台上673民事判決也指出,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次的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提到「醫師為具專門職業技能之人,其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簡單的說,難以認定無相關因果關係,就是有因果關係,這是這次最高法院法官們給相當因果關係的重新定義。法官陳述的內容都很合理,但是放在這個案子就有很大的爭議(此部份可看延伸閱讀:「重大瑕疵原則」所謂的「重大」爭議)。如果依此定義,前總統握手會讓人帶賽,也是有相當因果關係,那中華民國境內的民眾是不是可以為此向前總統求取民事賠償?

 

B. 重新定義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

過去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十六指出:「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應就委託鑑定機關提供之相關卷證資料,基於醫學知識與醫療常規,並衡酌當地醫療資源與醫療水準,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鑑定」。

經過多年來法律界與醫療界的溝通,已經認為所謂醫療常規,為第一線臨床人員裁量的標準,而本次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都認為符合醫療常規時,最高法院重新定義了醫療常規,然後認為是最低標準而置之不理,反而以所謂台大內部作業相關規範指引,作為其醫療水準。
 

最高法院判決書:「且依醫審會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記載,「假設顱內血塊已擴大至超過 30c.c,合併較嚴重之腦部壓迫現象,則須立即進行手術,若果如此,由於病人意識尚未喪失,此時手術理當有非常良好之恢復」(一審卷(三)二三七頁),則倘吳OO等三人確實注意王OO意識變化,於適當時期安排作電腦斷層,而得即時進行手術,王OO是否有避免昏迷終至死亡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自非無進一步推求餘地。」
 

但事實上此鑑定書在二審判決中,有特別說明當時可能有數種情況,最高法院判決所擷取者僅為其中某情況的一小段,把其中一個可能性當成他的必然性,這是這次最高法院給醫療水準的重新定義,只能說他們對醫療現場的想像太美好,脫離現實感,這並不符合現今法官給人的想像,反而有種戒嚴時代法官的違合感。

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就好像今天一個新人上 NBA,就要求他球打得不比 stephen curry 差,沒有達到就要他賠錢一樣

 

C. 重新定義重大

過去醫療人員被刑法濫訴困擾不已,曾主張只有「重大醫療過失」才科以刑責,當時被法律界人士說,沒有所謂「重大過失」,但是此次最高法院在民事庭創造出「重大醫療瑕疵」,所以舉證責任落回到被告的醫師這一邊!然而,依據前述台灣《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衡量當時當地急診醫療現況,在過年病患壅塞急診下,法官太太在急診前3小時意識清楚,並無上述須做CT準則之症狀。
急診醫師未在第一時間作電腦斷層,並未違反醫療準則?何來「重大醫療瑕疵」?創設這種名詞,加上此次案主是前高等法官,也有周刊報導承審法官與原告有關係,不免讓人懷疑,所謂的重大瑕疵,是指重大人物醫療瑕疵,最高法院用判例教育台灣人民,中華民國的法條教化醫師看病不是本著醫療專業,而是看人背景轉彎的?。
 

(相關新聞:醫負舉證責任惹議承審法官與原告合照曝光; 高等法院前庭長,調戲單身女法官; 法官濫窺個資遭彈劾卻已退休)

 

結語

其實關於舉證責任倒置是否適用於醫療糾紛,這個在2002年就已經引發極度的討論,相關文獻回顧可以參考 : “舉證責任倒置是否適用於醫療糾紛”,過往引用消保法的作為,其法律教化結果在當時已經引發台灣一波急重症專業人才出走,當然,此次有律師觀點認為,「舉證責任轉換、倒置」絕非關鍵,但是無疑的,法律的教化會影響醫療人員的醫療作為。
 

過去認為台灣醫療陷入今天這個困境,是共產主義壟斷的健保局 加上 資本主義經營的財團醫院是台灣醫療崩壞的元凶,但此次最高法院的判決,醫師公會,中醫師公會,牙醫師公會皆聲明反對,其實不是在爭當初有無過失,而是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會惡化醫療環境,對第一線醫療人員來說,無疑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鋼筋。
 

至於筆者給第一線醫療人員的建議是,其實不用太過擔心,中華民國是一個大陸法系的國家,這個判決並不代表之後也是如此,除非法院把此判決當成判例作為日後施行的通則,不然還是目前還是只有當事人需要小心。至於臨床上,雖然良善者佔大部分,但是情急之下的情緒傷害,往往給第一線醫療人員帶來比惡意更嚴重的衝擊。在健保署長無能力對民眾實施「使用者付費」的狀態下。我不鼓勵防禦性醫療,但是具有一定的防禦能力,對第一線醫療人員來說可能是比六大核心能力還核心的基本核心能力,需要優先訓練
 

作者 / 晨塵(診所醫師、醫勞盟智庫委員)

 

------ 精選職缺 ------

冷眼看  前高院法官因妻在健身房跌倒送醫不治,怒告台大案-晨塵 護理師職缺          冷眼看  前高院法官因妻在健身房跌倒送醫不治,怒告台大案-晨塵 醫師職缺 

冷眼看  前高院法官因妻在健身房跌倒送醫不治,怒告台大案-晨塵 藥師職缺              冷眼看  前高院法官因妻在健身房跌倒送醫不治,怒告台大案-晨塵 醫藥行政

 

醫護非視不可 Line@ 好友招募中 冷眼看  前高院法官因妻在健身房跌倒送醫不治,怒告台大案-晨塵

冷眼看  前高院法官因妻在健身房跌倒送醫不治,怒告台大案-晨塵

冷眼看  前高院法官因妻在健身房跌倒送醫不治,怒告台大案-晨塵  延伸閱讀:

醫院剝削員工的 10 種方式

> 法界的波瀾敲響了健保的喪鐘

> 醫師觀點:​法庭是改善或惡化醫療環境的地方?

> 舉證責任倒置之外 醫療常規恐釀災

> 法界觀點​:官官相護?例外變原則的醫療舉證責任分配

> 舉證責任倒置用於台灣醫療行為之謬誤

> 法界觀點:「重大瑕疵原則」所謂的「重大」爭議

> 【醫勞盟聲明稿】最高法院的醫療想像太美好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