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懶人包】護理人「被ㄠ的工時」怎麼算?
關於許多護理人對「正常工時」處理的問題,這裡整理列出比較常見的幾個「問答懶人包」給有需要的護理同仁唷!!
問題 1. 三班交接班時間,跟班內的休息時間要計入工作時間嗎?
※ 解答:
交接班的時間應算入當日的工作時間,但是中間的休息時間可以不算在工作時間內。
問題 2. 12 小時班應該如何排定工作時間?
※ 解答:
勞基法第 30 條第 2 項為『二週彈性工時制』,第 30 條之 1 為『四週彈性工時制』,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採行這兩種工時制度,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都不可以超過 10 個小時。
『二週彈性工時制』:正常工時最多排 80 小時,每 7 天中至少要有 1 天的例假,每 2 週內的例假、休息日至少要有 4 天。
『四週彈性工時制』:正常工時最多排 160 小時,每 2 週內至少要有 2 天的例假,每 4 週內的例假、休息日至少要有 8 天。
問題 3. 醫院因病人數減少而排放假、或過年期間關病房(縮減床位)同仁放長假,導致當月上班時數不足(負班),而欠班時,醫院可以要求護理同仁買回積欠的時數、或是日後多上班補回積欠的時數嗎?
※ 解答:
因工時無法預借,且勞動力具有不能儲存的性質,所以主管每月排班時,不可因縮減床位、病人數減少、醫師出國或護理人員個人因素等等,造成排班工時不足,進而要求買回積欠的時數,或日後補上班來補足積欠的工時,也不可讓同仁先借休致變成負班,之後再補班。亦即醫療保健服務業中所謂之積、借休方式,並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僱主應予注意。
問題 4. 每週一到週五上班 8 小時,如:105 年 1 月 1 日開始單週 40 小時,那星期六要怎麼計算呢?
※ 解答:
1. 「週休二日」新制規定施行後,每 7 天中至少要有 1 天例假、1 天休息日。
2. 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時間,都要算在加班時數之內。
3. 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 又 1/3 以上;第 3 小時到第 8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 又 2/3 以上;第 9 小時起,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 又 2/3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