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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醫院體循師的那支蝴蝶刀:為何從殺人未遂改成傷害罪?
(圖片翻攝自台視新聞YouTube頻道)
原標:殺人未遂和傷害罪怎麼區分?
去年9月,一位成大醫院體外循環技術師,持刀闖進開刀房,刺向被害人右胸、右腰腹等處共7刀。昨天,台南地院宣判,被告構成傷害跟醫療法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但檢察官起訴的「殺人未遂」部分並不成立。
殺人未遂跟傷害的結果,都是一個人受傷但並未死亡。兩者的差別在於,犯罪行為人在動手的那個時候,心裡究竟是想殺人而沒成功,還是本來就只有想傷害人。
最困難的問題是,除非法官是能看穿人心的X教授,否則怎能知道行為人當時在想什麼?
司法實務上的做法是綜合考量各種客觀上的情境,來認定被告當時心裡究竟有沒有殺人的犯意。比如:
1.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什麼?
2.被害人傷痕多或少、殺傷次數有幾次?
3.受傷的地方是不是致命的部位、傷勢輕重程度?
4.加害人下手情形、使用了什麼樣的兇器?
5.雙方是否認識、有沒有舊怨,原本是什麼關係?
6.衝突的起因、加害人行為當下受到什麼刺激。
透過這些情節的分析,來判斷當行為人當時心裡是想殺人,還是想傷人。
當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但法官如果認為只有構成傷害罪,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來判決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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