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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護理從業人員,雙十連假、節日、例假、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

醫療護理從業人員,雙十連假、節日、例假、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加班費
醫療護理從業人員,雙十連假、節日、例假、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加班費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醫生、藥師、護理人員、復健師...等醫療人員,職場上總是24小時輪班,甚至全年日以繼夜的工作,那麼適逢假日、節日、休假日,又需要出勤值班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A: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當日工資必須加倍給付計算。

法源: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部104年06月04日函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法院實務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30 號判決
上  訴  人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代  表  人 林慶豐(院長)
主  文      
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07%2c%e7%b0%a1%e4%b8%8a%2c230%2c20190507%2c1

雇主使其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付工資之責任,其影響勞工權益重大,亦即經排定於國定假日工作者與排定於非國定假日工作者,對勞工而言,並非等價,經排定於國定假日工作者,無法同一般人於該日從事節慶民俗活動,自應得其明確同意。且上開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函釋係勞動部基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權,就勞動基準法第39條應如何適用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為協助下級機關認定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核與上開法律規定及規範目的無違,亦未對人民創設新的規制內容,參諸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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