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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犯罪,加重懲處?

公務員犯罪,加重懲處?-公共利益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本文由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摘自 康皓智律師、丁遵富律師顧問 共同編輯。
🟥Q:公務員犯罪,加重懲處?
🟧A: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法院判決內容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而「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乃學理所稱「授權公務員」,立法理由中,固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列入,然由修法理由對非身分公務員之職能性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所指「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公務上之權力」等字詞,並參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委託之界定,所稱公共事務或公務權力,除所從事者為公權力行政外,雖包括部分之給付行政,惟應以學說上之通說,亦即以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者為限。故就「授權公務員」而言,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私經濟行為而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之公共事務者,亦包括在內。至「法定職務權限」之「法定」,係指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而言,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本於授權訂定之組織規程等在內。
本案係由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根據檢舉線索,蒐集「金瑞益36號」、「金瑞益21號」漁船之購油手冊及和平島加油站「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並對被告OOOOOO執行通訊監察後,已有具體根據足認被告OOOOOO係以前揭撿油手法詐取優惠油價補貼款,繼於102 年4 月1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和平島加油站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及補充漁船用油書,而循線查獲,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236 號偵查卷宗無訛,是本案犯罪並非「未發覺之罪」,縱被告OOOOOO於調查時即自白犯罪,亦不符合自首之要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依法律或國家單位委託,從事公務員事務,應秉持誠信原則,切勿投機取敲,徇私舞弊。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主      文
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
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OO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09%2c%e9%87%8d%e4%b8%8a%e6%9b%b4%e4%ba%8c%2c53%2c2022041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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