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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基法特休新制精華問答集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特休新制精華問答集-1例1休

隨著105年12月6日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大家最關切的莫過於就是特休問題了,尤其是明年106年起即將實施,這兩天勞動部電話也被打爆了,我彙整了一些這兩天大家密切關切的問題,嘗試說明,也歡迎大家提出指正與討論。

 

Q:若是特休未休完要發給工資,到底是一倍還是兩倍?

A:爭議所在,主要是第39條所提的:「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這部分經去電勞動部,與查詢相關函釋與說法,指的應該是一倍。舉例若月薪三萬,平均日工資1,000元,若有一天未休,則應加發1,000,而不是2,000。主要是當日已有一日工資,所以這裡的加倍,是指在已有一日工資狀況下,再加發一日工資,而不是二日工資。

這也較符合立法精神,希望增加假日,讓員工放假,而不是鼓勵不放假換錢。

 

Q:滿半年有3天,滿一年是7天。滿一年後,是半年的3天另外加4天(3+4),還是滿半年先給3天,再做滿半年後給7天(3+7)?

A:滿半年先給3天,再做滿半年後給7天(3+7),符合條件即有。

 

Q:以往若是因為員工因素而未休,可以不發給工資,現在是否還可以?

A:之前的函釋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所以確實之前若是員工因素,是可以不發的。但此次條文修改,已將排休的權力放給勞工,且已在條文中明定要發,所以不論什麼原因導致未休完,就是要發給工資。

 

Q:是明年1月1日起到職的員工才適用?還是以前報到的員工就適用?

A:明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就適用。亦即今年6月以前到職有滿半年的員工,明年1月1日起即有3天特休假。

 

Q:年度終結要補發未休工資,這年度終結是該怎麼算?

A:所謂「年度終結」,法條並未給予定義,不過看了相關法條與判例,包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應自勞工受僱日起算。

 

Q:以往大家都用年度來算特休天數,現在還適合嗎?

以往各公司計算特休,大多數是用日曆年計算,嚴格講起來這算便宜行事,建議採用個人週年制度,會比較繁瑣,但較無爭議。

 

Q:特休到期後可否延遲補休,或是一定要立刻發工資?

A:依照上一條年度終結的概念,依據新修正條文及報導採訪勞動部意見,應該是員工任職年度期滿,尚未休假者即應該給工資。

 

Q:若是今年1月1日到職,到明年1月1日滿一年,才有7天假。可是若今年1月2日到職,到明年1月1日是已滿半年,有3天假,然後到了1/2滿一年,另外有7天假,是這樣嗎?怎麼處理?這樣對已滿1年的少了3天不合理!

A:這是新舊法交替之間的矛盾,尤其是這個把新人假日增加的條文,更是如此,會有一小段時間的陣痛與混亂。合法的做法,是1月2日到職的員工,在明年1月1日有3天特休,但是隔一天就另外有7天特休,所以前面的3天就應被視為是到期未休,應另給3天工資。之後1月2日起的一年內另有7天特休假。

對於一到二年同仁,相較資淺同仁少了3天,建議可以這樣溝通:

(1)一切都是政府自己捅的簍子,卻叫企業買單,公司是絕對配合且守法。
(2)等幾個月就満兩年,也是比新同仁快進入下一個10天階段。

若老闆大方些,這批同仁優於法律也多给3天,立刻把抱怨變成感恩。

 

Q:HR還可以怎麼做?

A:首先,這已是三讀確認的法令,沒有甚麼掙扎的空間了,首先就是要守法。其次,建議聯繫系統廠商,調整特休計算方式,採用個人任職週年制度,並要能在個別員工條件符合時,自動發出提醒當事人及主管。另可採用預排制度,讓大家先規劃特休假日,以免造成混亂。

 

以上是摘要一些這兩天有關特休大家的困惑,若有疏失或相關問題也歡迎彼此互動討論。總之,大家辛苦了。

 

官方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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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問題集:新北市政府_12月6日新修勞基法問題集(修訂版)

台北市專區: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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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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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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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針對特休折算請您指教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針對特休折算,因特休假為給薪假,但若年度內未休假等於當日日薪是有工作付出所以故未取因特休產生而得額外當日薪水(簡單來說若年度內休特休假則勞工會獲得一日薪水及一日假期,但若未休假折算僅取得一日薪水似乎已損害勞工權益) 依照39條規定須加倍發給故特休未休假工資加倍,則勞工若一天未休特休假應該要實際取得兩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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