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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休息日第9至12小時加班費2又2/3正式函釋

『曹新南專欄』休息日第9至12小時加班費2又2/3正式函釋-1例1休

休息日第9~12小時是否加發本薪問題,勞動部已於105年12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050030466號函,正式說明為2又2/3倍。

原本出來的休息日,前二小時的加班費,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1又1/3(1.34),超過二小時都是1又2/3(1.67)。

但是第9至12小時,因已無含本薪的1,導致做得越久領得越少問題,已被許多專家質疑。

原本12/15勞動部表示,9~12小時加班費還是1.67,在12/16勞動部次長廖蕙芳宣布,為了做出最勞工最有利的決定,在休息日工作進入第9至12小時後,雇主應加發這4小時時薪。

現在函釋已正式出來,這部分就已無庸置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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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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