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曹新南專欄』休息日第9至12小時加班費2又2/3正式函釋
休息日第9~12小時是否加發本薪問題,勞動部已於105年12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050030466號函,正式說明為2又2/3倍。
原本出來的休息日,前二小時的加班費,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1又1/3(1.34),超過二小時都是1又2/3(1.67)。
但是第9至12小時,因已無含本薪的1,導致做得越久領得越少問題,已被許多專家質疑。
原本12/15勞動部表示,9~12小時加班費還是1.67,在12/16勞動部次長廖蕙芳宣布,為了做出最勞工最有利的決定,在休息日工作進入第9至12小時後,雇主應加發這4小時時薪。
現在函釋已正式出來,這部分就已無庸置疑了。
官方Q&A
勞動部問答集: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新北市問題集:新北市政府_12月6日新修勞基法問題集(修訂版)
台北市專區: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專區
勞動部試算系統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 < 請點我
勞動部試算系統 加班費試算系統 < 請點我
1111內部自用特休轉換試算工具
2017曆年制轉換週年制特休試算(HR版) < 請點我
2017曆年制轉換週年制特休試算(個人版) < 請點我
延伸閱讀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