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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未休完,給付薪資應如何換算?
Q:特休假未休完,給付薪資應如何換算?
1.依修正後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折算標準為按其未休完日數之工資。
例如:
勞工月工資為36000元,並約定不論大小月,每月均以30日計,其每日工資為1200元,如有10日未休完,雇主應折算12000元發給勞工。
2.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1日特別休假配合加班在8小時以內,應加發1日工資,作為假日加班費,即勞基法第39條所稱加倍發給,係採1倍說,而非2倍說。
3.前述雇主將勞工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折算發給之工資與特別休假加班費之性質,均屬假日加班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暨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當日正常工時部分),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46小時免稅範圍內。
4.勞工如於排定之特別休假放假,其當日受領之工資,為應稅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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