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制-做2休2簡要小知識!
做2休2輪班制,工時及例休假的簡要說明
1.在現場12小時,其中8小時為正常工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2小時為變形工時。
2.其工時制係以4週循環計算,4週工時為(40小時+40小時+30小時+30小時)。
3.全年放假182天或183天,分別為其例假、休假、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及工時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日。
4.雇主應於勞動契約書與勞工約定得基於經營管理需要例假、休假休息日調整及排定,勞工願予配合條款。
5.另外,有關細節,則於規章中規範之。
6.因為做二休二是變形工時,所以實施程序須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0條之1辦理,並取得勞工本人同意,勞工同意部分仍以勞動契約書約定。
7.勞基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列舉之休假不須再給假,也無所謂休假逢例假或逢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應另行於工作日補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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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第二點的其工時制係以4週循環計算,4週工時為(40小時+40小時+30小時+30小時)。
請問40+40+30+30這段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不是依每週工作40小時,40*4=160嗎?
謝謝!!
從本文中的第6點:
6.因為做二休二是變形工時,所以實施程序須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0條之1辦理。
所以做三休三的一日12小時中
有2小時會是休息時間;
另外有2小時是透過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0條之1調整的
也就是將一日的正常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的第9~10小時
因此這2小時雖是正常工時,不計加班費
但並不是原本的正常工時,而是透過變形工時制度調過來的工時
工作日的原形仍是8小時
加上台82勞動二字第 04653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以日為計算單位,惟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
補充說明:第30條第2項就是變形工時規定,函釋當年仍是每週48工時。將48工時擠在5天內上完,故稱五天工作制。
此函釋尚未廢止,就仍然有效
也就是特休假遇到變形工時,仍然維持以特休每日八小時計算
所以做三休三如果要整天休特休假,可能就需要改請10小時特休才行
您好,
請問作三休三制度一天兩班制,請特休一天係代表12小時還是僅代表8小時然後再另外補4小時的班呢?
做二休二,是四週變形工時的再變化
以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來看
例如將週五的工作日分配至週一~週四
因此有四個工作日,每日工時10小時,每週40工時
每週休三日,分別是例假日、休息日、空班
一年52週,總共休3*52=156
加上12天的國定假日12天,總計休168天
為何說做二休二優於法令,國定假日不須再給假、也沒有國定假日補假問題?
就是因為做二休二全年可休到182~183天
把四週變形的例假日、休息日、空班、國定假日,通通拿去填,都還填不滿182天
所以國定假日早就充分利用,調移去填了
自然也不會有與工作日、空班重疊的機會了
法令、函釋,都是規範最低標準
優於法令與函釋的制度,從其約定
除非是假的做二休二,或有其他違法情事,否則主管機關不會干涉
您好:
因應一例一休,公司由三休一改為二休二(一天12小時,休息2小時),因二休二之故,所以全年放假日數增多,但想確認的是第七點:勞基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列舉之休假不須再給假,也無所謂休假逢例假或逢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應另行於工作日補假的問題。
所以,二休二若休息日、例假日、免出勤日(空班日)遇到國定假日都無需補假嗎?但若遇到工作日則給予兩倍薪水嗎?請問有相關函釋可參考嗎?
謝謝~
我休息可以在家嗎?為何要工作12小時?沒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