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影響排班最重要函釋:一例一休只要不連續工作逾六日即可!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第三點: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者,尚屬可行。
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大家最困擾的,就是勞基法第36條所提到的「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衍生出來例假日幾乎不能挪動的問題。
因為解讀不一,這裡的七日有不同的解釋方式:
一是指任一天起算的七日,若是採用這說法,那麼例假日幾乎不能搬動了,因為只要例假日一挪移,例如由週日改為週六,則下一週就無法再更改回週日了,因為這樣會多了一天,不符七日內要有一例假。
而若是以七天為一週期去排,假設第一週的第一天是例假日,接著排第二週的第七天是例假日(兩個休息日都加班),不就變成連續工作12天,有違七休一的原則了嗎?
若是任七天起算都要有一例一休,確實會造成排班困難,這部分也是目前多數HR的困擾。
所以許多老師主張應該以週為單位,合理將例假日與休息日置入,以便於調度與排班,多數HR也都認同此做法,不過實際詢問時,某些地方主管機關仍堅持例假不能搬移,大家都有點無所適從。
也因此我在之前談到這問題時,只能較保守的請大家先不要亂搬例假日。
在此之前,要合法突破七休一例假排班限制的,只有三個方式:
一、適用4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可以將2例假在2週內安排。
二、105年10月1日針對七休一的三例外函釋。
三、適用勞基法第84-1,即所謂責任制的工作者。
若都不符合這些方式,只能多給一天例假。
所以這函釋目前已在HR圈廣傳,因為真的解救了大家。
因此勞動部這個函的第三點提到: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者,尚屬可行。
所以就是只要持續以七天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均有一例一休,並安排使得工作日不要連續超過六天,也就是可以用休息日將連續工作日數斷開,但不能用國定假日或特休,這樣就可以了。
大家安心排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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