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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問題

我是100,6,1到職
我在104年11月05日~105年05月05日請育嬰假,公司說育嬰假不能併入年資算特休,那今年我一例一休,我可以休幾天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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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育嬰假屬於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依法可不予採計,但如期滿復職者,其前後年資係併計的。

2.依新修訂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計算方式,建議採個人到職日之《週年制》計算,依曆年制核算之特別休假天數會有出入的。

3.您100年6月1日到職到本(106)年5月31滿6年,扣除育嬰留停6個月(104年11月5日起至105年5月5日),總年資為5年6個月,因此106年度之特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第五款(5年以上10年未滿)之規定自6月1日起為15天。

4.另因特休假之核算自本(1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因此105年度原特別休假由原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14天,自本年1/1需增加1天為15天,到本年5/31止如有未修畢者,依勞基法第38條第3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之規定辦理。

您提供的數據有點出入:
1/18寫的是:「101/6/1~101/12/31滿一年我休了4天」
1/20的數據,101年實際休了3天
這部份造成計算有偏差,請先釐清確切數字

正因為育嬰留停中斷了年資和特休
所以把每年數字拿出來比對,是沒什麼意義的,反而容易造成混亂
故建議不要理會年度區間的問題,直接以實際取得的特休總數計算

不過話說回來
這裡各個顧問,都不是貴公司的人資
寫出來的數據,還是僅供參考
就算問到再詳細的數字,也不能拿來要求公司比照辦理
因為每間公司還是有每間公司的計算方式
重要的是計算的邏輯和方式應該要一致
以前怎麼從週年制計算曆年制的,現在就怎麼算回去

那這樣我是不是106/1/1~106/11/30只可以休9天,106/12/1~107/11/30才可以享用15天

扣除育嬰假   扣除育嬰假
歷年制 特休假 實際休 新法上任到職日 特休假
100/12/1~~~101/12/1滿一年 0 0 100/12/1~~~101/11/30滿一年 0
101/12/1~~~101/12/31 1 3 101/12/1~~~102/11/30 7
102年     7 7 102/12/1~~~103/11/30 7
103年     10 7 103/12/1~~~104/11/30 10
104年     10 10 104/12/1~~~105/11/30 10
105年     14 14 105/12/1~~~106/11/30 15
總計     42 41       49
    少休1天 + 少休8天 = 9天  

按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您的年資計至105年12月31日止,扣除育嬰留停6個月後可併計之休假年資為5年1個月,按勞基法第38條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如仍在職者,可以享有15日之特休假。

1.留職停薪期間年資可以扣除是合法的。

2.因此,100/6/1到職,計算至106/1/1為服務5年又1個月(以扣除留停的6個月),依照提供的資訊,提供常見的歷年制的算法給你參考。

100/6/1到職
101/6/1~101/12/31滿一年我休了4天(第1年依比例)
102年給我特休7天(已休完)(滿1年7個月)
103年給我特休10天(3天未休)(滿2年7個月)
104年給我特休10天(已休完)(滿3年7個月)
105年給我特休14天(已休完)(滿4年1個月,扣除留停6個月,同時將起算日往後遞延6個月至12/1)
告訴我說我要在106/12/1以後才可以休15天(滿5年1個月)

初步看起來是OK的。

所以公司也是告訴您106/12/1以後休15天嗎?
那麼公司的確已經把年資起算日往後推延了!

看公司給特休的級數,看起來公司並沒有認真計算曆年制的切割比例
便宜行事只有滿一年時按比例計算了
當然這樣的便宜行事,給的天數會比一般曆年制稍多一點,故沒有問題
只是造成現在要曆年制轉週年制時,計算反而變得複雜了

簡單一點的做法,就是比對依法規定的天數,自己有沒有少休?
依照新制,106/12/1滿六年,可休15天,這點沒問題!

而依照舊週年制,未滿六年可休的特休總天數應該是7+7+10+10+14=48天
加上2017/1/1新制生效時,新舊制轉換差額1天,
您2017/11/30前應該取得的總特休天數是48+1=49天

再來算算您105/12/31前已經取得的部份
4+7+10+10+14=45天
所以如果不去計較公司便宜行事所多給的天數,至少總數還差49-45=4天

當然,這裡未計算103年未休的3天,因為這部份其實一般企業未必會補給
如果公司願意補給更好,那就是4+3=7天了

建議至少是以此標準去與公司溝通

可是公司之前都是採曆年制
100/6/1到職
101/6/1~101/12/31滿一年我休了4天
102年給我特休7天(已休完)
103年給我特休10天(3天未休)
104年給我特休10天(已休完)
105年給我特休14天(已休完)
告訴我說我要在106/12/1以後才可以休15天
106/1/1~106/12/1之前只能休103年未休完的3天,這樣合理嗎?
曆年制轉換到職日計算我應該如何計算

根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一般做法會將2015/11/5~2016/5/5的183天期間扣除
相當於把2011/6/1的到職日往後推算183天,
以2011/12/1作為年資起算日,會比較容易計算年資

如果以2011/12/1年資起算,年資為滿五年
您2016/12/1~2017/11/30,可享有新制特休共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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