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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休息日都是依天數計算,不能拆成小時。因為當天本來是休息,結果出勤假設一小時,認定上,當天的假期己受影響,只算時數,對勞工不利。
六日支援展場,這裡要注意,如果連上七天可能會有問題。
如果六日出勤,而週一及週二補休的部份: 答案是~公司不可以要求員工接受補休,但員工可以選擇要領加班費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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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例假日與休息日都是以日為單位,不可以小時來拆分,如拆分為小時則喪失例假日與休息日休息之目的了。
2.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因此本案週一到週五上班已連續工作5天,週六又上班1天,則週日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是不能出勤了。
3.加班費是否可依補休方式辦理,勞基法中並未明文禁止,以法無明文禁止規定的就是可以,但為避免雇主不依法給付加班費而強迫員工加班補休,因此不能事先規定加班只能以補休方式處理,事後由員工自行決定加班請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另補休時數強烈建議以加班費加乘方式核予補休時數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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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假日概念是以日的計算的,不能因為是時薪人員就用小時來計算。
2.如果一~五已經有上班,六、日就只能在上一天班,而且這一天要是休息日才可以出勤。
3.目前休息日加班不支領加班費轉換補休的方式,法令沒有禁止,但是需要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還是轉補休,不是可以直接而雇主指定轉補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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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假日與休息日都是以日為單位,不可拆分。
即使是部份工時人員每天只上1小時,一樣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連續工作第六日,一樣以休息日計算加班費。(若是部份工時員工,則不適用變形工時) - 四週變形工時,例假日與休息日可經徵得勞工同意後調移。
例假日可在兩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目前已知「必要時」可連上12天班。(部份工時不適用) - 公司如已採用四週變形工時,應先預排班表,
並指定哪一天是例假日、哪一天是休息日,以作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 休息日加班若採補休方式,法令並無禁止。
但加班費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必須每次加班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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