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5 閱覽: 1675
置頂

休息日加班經勞工同意可選擇擇日補休?

公司實施週休二日,休息日訂於星期(六)或(日)員工加班可選擇擇日補休?公司訂定例假日與休息日可以依部門或個人工作需要排定?謝謝!

熱門回應

答:

1.休息日加班申請補休,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禁止規定,因此只要符合員工意願而非公司強制只能補休而不申請加班費即屬適法無虞。惟加班換休時數之標準,建議援依核發加班費加乘後之時數補休為宜。

2.例假日依法需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出勤外,一般是不能出勤加班的,宜請留意。

3.例假日與休息日調移的部分,需符合雙週、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規定即可。

您好:

員工加班換補休若經勞資同意於法不禁,但不能僅單方面同意或要求事先拋棄加班費請求權另外若加班換補休無法休完依樣需要折現給員工;公司部門例休假依需求排定的前提是不可違反法定週期就沒問題。

 

 

 

1.加班費勞資雙方約定換補休,目前法令並沒有禁止,但勞工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白話說就是每次加班要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還是補休。

2.例假日與休息日調移的部分,只要符合變形工時規定即可。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雙週變形)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八週變形)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四週變形)

休息日訂於星期(六)或(日)員工加班可選擇擇日補休這點沒有問題,但員工要有決定權,不能是公司單方規定。

公司訂定例假日與休息日可以依部門或個人工作需要排定?這點也沒有問題,但其週期要符合政府的規定,不能比政府的規定更不利於員工。例如:半個月都不休,把假積到下個月,這樣就會有問題。

一、休息日加班補休?

公司若與員工約定補休,法令目前沒禁止,但一定要經員工同意
並且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
換句話說,每次的加班都要讓員工選擇要加班費或是要補休
建議可直接在加班申請的表單或系統上設計選項,
讓員工每次可勾選要加班費或是要補休

此外,補休如果休不完,一樣要以加班費計算方式折現
不可「視同放棄」

二、例假日與休息日調移?

例假日與休息日的調動,必須先符合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的變形工時規定
依照不同的變形工時制度,有不同的調移範圍,可參閱勞基法第36條第2項: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雙週變形)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八週變形)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四週變形)

關於變形工時資格的取得,其實不必向主管機關報備,但要符合兩個條件:

  1. 符合勞動部公告得採彈性工時的行業
    (曹新南老師已有整理,可參閱『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2. 要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基法第30條

也可參考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底下附件彈性化措施手冊的範例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