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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人員相關問題?

本身是公司的定期契約人員,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8小時。偶爾配合公司週六及週日舉辦的測驗,每次有5小時左右的工作時間,公司計薪的方式為: (時薪x1.33x工作時數)+餐費=當日的薪資。請問是否合乎目前的勞基法規定,或是公司少算加班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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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9條略以: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和布定期契約兩種,除人員雇用條件不同外,其餘勞動條件均係一致的,需符合新休勞基法第36條一例一休之規定。

2.爰此;週一至周五連續上班五天,週六即為休息日,其加班費給付標準如下:

   (1)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2)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3)因此週六出勤5小時需以8小時計算加班費,以您公司的計算方式(時薪x1.33x工作時數)是絕對少算的。

3.另週日如未採變形工時調整例假日,則週日出勤依法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是不能出勤加班的,如果週日出勤就屬違法了。

定期契約人員也適用勞基法,如一周已經上班5天,第6天上班就是休息日,要給休息日工資及加班費,依照您的算法是少算的,上班5小時應計算8小時,前2小時算法是1.34,後6小時為1.67。

 

定期契約人員一樣適用勞基法所有規定,自無疑義,

週六或週日舉行的測驗,如果是週六或週日(二日)都出來,就要看公司是否有採用變形工時,如果沒有採用,那自然就是違法。

如果單日是休息日出勤的話,5小時應該要算8小時,計算方式為:前二小時為1又1/3倍,後6小時為1又2/3倍。因此,公司的加班費計算也是有問題的。

一例一休的規範並不因定期契約而有差別
同樣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只是對月薪制與時薪制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如果例假日與休息日有可能出勤,則勢必要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並調移
且必須遵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的原則
若要突破連續工作6日,除非公司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假設貴公司週日為例假日、未採用變形工時、例假日與休息日也未協商調移
則週日出勤必須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為前提,否則公司已經違法
週六則須以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出勤5小時要以8小時計算加班費
(計算方式可參考:『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以您公司的計算方式(時薪x1.33x工作時數)是絕對少算的

  1. 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1.33低於一又三分之一,應以1.34或1.334計算才合乎法令規定。
  2. 1.34只是前兩小時,超過兩小時應以1.67計算
  3. 出勤5小時須以8小時計算加班費

建議您可向公司反映,並爭取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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