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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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新法發給加班費

各位人資先進您們好,

因公司目前財務狀況不佳,僱主決定不依照修訂後的勞基法發給加班費,

已經提醒僱主相關的罰則,但僱主認為新法剛上路,勞檢未必馬上來查,

也建議用加班轉補休的方式因應,但部份職務無可替代的人員,轉補休反造成

工作積壓,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即將面臨的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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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應該是看到這則新聞吧一例一休新法磨合 北市給4個月寬限期,但是千萬別心存僥倖,勞工還是可以檢舉,這樣就一定會被查。

2.加班費勞資雙方約定換補休,目前法令並沒有禁止,但勞工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白話說就是每次加班要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還是補休。

 

答:

1.加班依法需核發加班費,但因未明文規範補休方式,因此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但雇主如規定加班只能核予補休即屬違法,正確作法是員工於加班後由員工自行決定申請加班費或申請補休方式辦理。

2.另一例一休自本(1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雖然1-3月是宣導期;4-6月是輔導期,7月份起則開始勞動檢查,但雇主如刻意違法,勞動主管機關於接獲舉報仍可依法開罰的。

3.人資人員應妥適告知老闆,違反勞動新法1例1休之罰緩為新台幣20萬-100萬元,需依法行政,以資適法。

  1. 公司若與員工約定補休,法令目前沒禁止,但一定要經員工同意
    並且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
    換句話說,每次的加班都要讓員工選擇要加班費或是要補休
    此外,補休如果沒休完,一樣要以加班費計算折現
  2. 拜「一例一休」新制所賜,這陣子有比較多的勞工開始關注勞動法令與自身權益
    可先嘗試整理法令規定(包含勞工可採取的行動),供雇主參考,
    並向雇主溝通協商,要求雇主符合法令規定調整勞動條件

    如果協商無效,可備齊證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勞檢原本未必馬上主動查,但有勞工申訴,勞檢仍會優先「宣導」)
    若未限期改善,確認違反法令後,依
    勞基法第79條裁罰2萬~100萬
    另也可考慮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但要注意「
    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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