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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天數

您好,我司一名人員於102/3/20到職,留職停薪期間105/5/1-105/7/31,於106/2/6離職,今年已請特休5天,請問離職後特休天數還剩餘幾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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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詢我司一名人員於102/3/20到職,留職停薪期間105/5/1-105/7/31,於106/2/6離職,今年已請特休5天,請問離職後特休天數還剩餘幾天?擬說明如下,敬請  卓參:

1.留職停薪年資採計方式為: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惟前後年資併計。

2.爰此,102/3/20到職,留職停薪期間105/5/1-105/7/31(計3個月),扣除留職停薪3個月後總年資3年7個月,依新修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第三款略以(106年1月1日起實施之特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予14日之特休假。

3.本案例106/2/6離職扣除本年度已請特休5天後,尚餘9天之特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為您提到您公司是採曆年制計算
曆年制是將週年制天數,自12/31處切割並重新組合而成
也就是年資三年的10天,已經切成5.35天和4.65天,分別歸到105年度與106年度
105/12/31理應將105/1/1~105/12/31之特休結清
因此5.35天的部份應該結清了
剩下的是4.65加上新舊制差額4天,總共是8.65天
最後減去已休的5天,剩下3.65天應於離職時結清折現。

承上所述,欲詢問該員年資已滿三年以上,新制特休為14天,106/2/6離職,106/1/1-106/2/6已休5天紟休,為什麼不是14-9=5天?

1.你後來問的問題中,在106年的1/1應該要有新的特休產生才對,不然就是貴公司有規定留職停薪員工要一年後才能使用特休(比照新進員工方式),該名員工於105/8/1復職,貴公司要在106/8/1才會給他新的特休,但105年留停時仍未結清105年的特休假,因此才會提出這樣的說法,不知道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2.不過提醒上述做法,在勞工主管機關是無法過關的,如有員工申訴,或主張公司少給特休假,接會面臨挑戰,歷年制計算在離職時應符合法令使用週年制結算才行。

您內容寫到:「故105年特休共有8.5天,期間106/1/1-106/2/6已請特休5天,請問為什麼不是8.5-5=3.5天呢?」
可能要先釐清一點
既然是曆年制,則106/1/1應該已經有新的特休天數
為何106/1/1~106/2/6已請特休5天,會去從105年的8.5天之中扣?

再者,雖然採用曆年制,但離職時,仍應以週年制結清
因為曆年制是將週年制天數從12/31切割後,重新組合給員工
105/6/20時,依舊週年制應擁有的10天,有一部分被延遲到106/1/1才能用
這部份離職時若未還給員工,就等於沒足額給予特休假,其實是違法的!

最後,即使採用曆年制
但106/1/1新制上路,新舊制的差額4天,應補給員工


由於您原始問題中,並未提到係以曆年制計算,以下重新試算:
假設105/12/31已將105度曆年制天數結清,並於106/1/1開始改回週年制
則該員106/1/1~106/6/19期間應有特休為:

10 * 170 / 365 + 4 = 8.65
(舊制滿3年的特休天數) * (1/1~6/19的任職天數) / (全年天數) + (新舊制差額)    


又知106/1/1~106/2/6已休5天
故106/2/6離職,應結清天數為8.65-5=3.65天

再次提醒,這裡的8.65,與105年的8.5天無關

承上所述,因我司特休是用曆年制計算,該員至105年年資,已滿二年未滿三年,故105年特休有7天,因有留職停薪92天,至105/6/20起增加1.5天,故105年特休共有8.5天,期間106/1/1-106/2/6已請特休5天,請問為什麼不是8.5-5=3.5天呢?

102/3/20到職
105/3/20依舊制年資滿三年,享有特休假10天,期限105/3/20~106/3/19
105/5/1起留職停薪92天
視同將年資起算日向後遞延92天,相當於102/6/20起算年資
故10天特休期限為105/3/20~106/6/19
而106/1/1新制上路,新舊制差額4天,為應補天數

首先要看該員105/5/1留職停薪前,已休多少天?是否因留停有先予以結清?
假設留職停薪時並未結清,
且所謂已休5天,是從105/3/20~106/2/6的總計已休
則該員106/2/6離職時,應結清特休為:
10(舊制)-5(已休)+4(差額)=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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