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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鑒於勞動力無法儲存,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即有給付工資之義務。
2.您報到時即便雇主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未做滿幾天沒有薪資等等均是無效的,建請先與雇主溝通,並請求於離職前給付薪資;雇主若拒絕給付,您即可至縣市勞動局申訴並提請勞資爭議,最終一定能拿到應有的權益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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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班第一天就應該要給付工資,沒有試用期不給薪水的說法啦,建議與雇主溝通,如無效則建議舉證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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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已經取消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所以目前關於試用期,可參閱勞基法常見問答: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之限制?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所以試用期可以定,但就算試用期內離職,還是要照法令規定走
包括16條的離職預告、17條的資遣費等
所以當然試用期仍然依法該給工資
若雇主不依法給付工資
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在台北市是勞動局,其他縣市可能是勞工局或勞工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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