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貴公司的勞資會議程序沒有問題,取得一次的會議結果後,之後的員工都可以適用。
2.承上,如合法取得變形工時資格,公司可決定那些員工使用,那些員工不使用。
3.若員工對勞方代表有意見,為求勞資和諧,應完備選拔制度,讓勞工代表能充分代表員工,才叫具備正當性,也免生爭議。
答:
1.勞資會議代表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2-15人)共同組成,至於如何選舉勞資會議代表,需事先釐訂公告並函送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核備。
2.惟為讓全公司同仁均有意見溝通之管道,建請勞資會議代表由各單位推派人選參選,再由全體員工投票選舉之,依此選舉程序,即便某部門未能選中勞資會議代表,其所作成之決議全體員工仍應遵守之。
只要勞資會議的組成委員是合法的,則決議基本上是合法的。
但組成的委員是否合法?就是最大的爭議點。
可以參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
第五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
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
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
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六條第一項: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若公司都符合上述規定選舉代表,那合法性就無庸質疑。只是動員全體勞工來進行勞方代表選舉時,對企業主管來說都是困擾,所以是否有依照流程進行勞資會議,建議可以了解清楚,即可明白是否具合法性。
勞資會議決定後
在與新進勞工締結勞動契約時,
本就應該將勞資會議決定的工時制度讓新進勞工知道
因為工時是勞動條件的一部分,勞工同意這樣的勞動條件才會進來
勞工不同意工時制度,就可以選擇不接受這樣的勞動契約
這樣也很奇怪, 那委員決定之後才加入的員工是否也要經其同意?
這是程序問題了
請問門市人員簽名日期在委員決定之前還是之後?
簽名的意義何在?
門市同仁若對委員人選不滿意,有沒有機會重選?
這陣子新法的紛爭,讓許多勞工開始關注自身的權益
建議該有的程序不可馬虎
否則得不償失
謝謝您, 若門市人員當時未參與票選, 目前是否可將選出的委員名單, 經其同意簽名後, 如同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