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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您係在台灣簽訂勞動契約,支領國內之薪資,並依勞健保規定投保,相關勞動條件自需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2.依所述案例,您係屬外派大陸工作人員,自需受國內勞動法《一例一休》之規範,即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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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契約是與台灣的企業訂立的,應當受勞動相關法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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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領台灣薪資且在台灣有保勞健保,那自然符合一例一休的法規保障,不論,您出差多久公司給您的權益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除非,公司是用大陸的勞動合同法與您談勞動契約,且您同意完全適用大陸法規,才有可能規避一例一休的問題,但這種情形很少。多數案例,政府都是認定台灣公司聘請台灣勞工出差到其他國家執行業務,仍需依公司所在國(即台灣),提供勞工適當的法規保障,所以,您的工作適用台灣一例一休,自然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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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出差/駐外的相關規定或函釋不多:
(76)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
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
(75)台內勞字第451501號函
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雖然駐外人員必須入境隨俗,遵循當地的作息與行事曆
但既然隸屬台灣端企業員工、在台灣簽訂的勞動契約、由台灣端計薪
理當受到台灣勞動法規的保障,自然,也適用一例一休新制
因此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相關假期天數,應不低於相關法令要求。
只是如何符合當地文化進行調整,則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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