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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新施行細則 搶先告訴你

勞基法新施行細則 搶先告訴你-名師好文

文章來源 曹新南

 

勞動部預告版本 <- 條文點此下載

 

一例一休法令修改後,造成許多民怨,在法條解釋上也有許多疑慮,所有人都引頸期盼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終於正式預告了。

本次修改,共計增刪了16條文,算是勞基法施行細則實施32年以來,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其實,一例一休實施後,勞動部就已經先以勞動部105年12月3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3033號令,廢止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了。

其中,第二十三條是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的國定假日,已不再適用。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與第三款: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這兩款也因為與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特休規定有牴觸所以廢止。

可參:勞動部廢止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另外,勞動部其實也廢止了相關的函釋,在勞動部106年1月18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0075號令中,就共計廢止了與新法牴觸的15條函釋。

可參:1060118勞動部廢止部分函釋,即日生效

 

講回來,這次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改,大概不外乎兩個重點,一是特休給假方式,二是工資明細與出勤記錄。

 

特休給假方式,可採週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制三種方式來執行。

其實大家都知道,我一直積極鼓勵改採員工到職週年制來計算,表面上很繁複,需要每個員工個別計算他的到職週年日期,再看是否有未休工資要折發。

可是事實上,依照每個員工到職週年的方式,是最為精確,對勞資雙方都好的方式,不會多給,也不會少給,更少了猜忌。

而曆年制,即使沒有新修正的施行細則,我們也不會說曆年制違法,而是在新法實施之後,採用曆年制會比以前更麻煩。

怎麼說呢?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所以,還是要在每位員工到職滿半年、一年、二年...各條件達成時,要做通知。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所以,雖然是用曆年制依比例給假,但是每個員工到職週年滿時,還是要算一遍前一年度的有沒有休完啊。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每位員工休了哪幾天的日期、到了到職週年時還有幾天未休、折發多少工資,這三個數字,也都是要在到職週年的下一個發薪日要給員工的。

 

因此,舉例員工在106年7月1日到職,在107年1月1日到職滿半年有3天特休假,然後在107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有7天特休假,若採用曆年制算法,應該是107前半年的3天加上後半年依比例7天的一半3.5天合計6.5天;然後108年前半年3.5天,再加上下一年度滿兩年10天的照比率給予5天合計8.5天,以此類推。

所以,該員工107年共有6.5天特休,若是這員工打算積假一起休,或是未被提醒忘了休,當他107年6月30日到職滿一年了,前面的三天都沒有休。公司若沒有折算工資給他,這樣有沒有問題?

若還是要每個月計算每個員工到職週年的未休工資,才不會觸法,那麼不管用曆年制或週年制,不是更麻煩嗎?

而且,每家公司的曆年制給法都不盡相同,到最後還是要回歸到每個人的到職週年都要驗算一遍。

所以,我一再講,曆年制並不違法,但是除非完全優於勞基法提前給假,否則很容易在員工到職週年時,未折算工資而觸法。相對的週年制反而變得單純而公平了。

 

至於另外的有關工資明細與出勤記錄,基本上問題不大。

工資明細可以書面、電子資料等型式提供,這其實很多企業都已這麼做了;

出勤紀錄方式也不限書面,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如指紋)、電腦出勤紀錄或其他可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等方式皆可,這基本上也符合我們之前的說法,只要有確實可記錄的方式皆可行。

 

問題是,這次一例一休仍然還有很多未解的問題,似乎施行細則都沒有談到,當然,最主要是這些疑慮,大多數是要修改母法才能解決。母法未動之前,細則也不可能踰越母法而擴大解釋。對於施行細則,實在不用報太大期待。

至少還有這些問題啊:

一例一休疑慮總整理

勞動法令應該越簡單越好!

一例一休 多少誤解假汝之名而行?

1例1休新制帶來的亂象

一例一休衝擊,漲價有理?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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