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施行細則16條修正重點!
文/許祐豪
勞動部公告部分修正重點。對於草案異議或有建議改善者,可於3/27前陳述意見。 4月即將進入輔導期,目前規劃三大重點:
一、臨廠輔導:以高工時、易過勞和經常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業者為主,直接至事業單位說明週休二日新制之規定。
二、集體輔導:與縣市政府合作,對區域或同性質之產業進行集體說明。
三、申請輔導:接受個別廠商申請客制化診斷協助,規劃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各縣市政府作為窗口,供事業單位提出申請輔導措施。
勞動部感謝各界所提出之問題及意見,共計修正16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二、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
(一)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二)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起算之周年制、曆年制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給假。
(三)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1倍工資。按月計酬勞工之1日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
(四)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三、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或休息日工作,屬於延長工作時間。
四、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五、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補假,保障國定假日權益。配合勞工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23條。
六、明定本法第39條所定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係指於第37條之休假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工作。
七、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使童工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八、配合本法第74條第4項新增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處理期間等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8條。
九、有關禁止雇主對於申訴勞工所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等規定,已提升至本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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