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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工讀特休假

各位老師好:

我是在大學裡打工的工讀生,因近日的一例一休修法,很少談到在大學裡工讀的學生問題。我跟同學們都有很多的疑問,以下有一些問題不知道是否能跟各位老師們請教一下呢?

 

104年9月份開始在學校裡工作的學生要簽署勞雇契約與納入勞健保,那麼以下衍生出7個問題想要請教各位老師!


(1) 如果在103年起就在系上工作至今的學生,特休假的計算方式要如何去計算呢?

(2)在104年9月之前都沒有簽結勞雇契約的狀況下,是否也能合併計算呢?

(3)因為校內都是屬於同一個雇主,如果我換過好幾個單位打工,特休假是否要由目前聘用我的單位一併補給我呢?

(4)如果每月工時只有44小時的學生,特休假也是依照正職比例來計算嗎?


(5)我目前是以11000元級距投保,每月大約工作80小時,但像之前暑假如果接學校的營隊,或擔任教練,月薪可以達5萬元以上,那麼特休又要怎麼來計算呢?(因為部分工時人員的特休假,似乎是以正常工時人員的比例來算的,對於突然有兩個月時數較高時,又該如何來計算呢?)

(6)學校大多會在暑期辦許多夏令營隊,所以7-8月會需要大量的工讀生一起辦活動,過了7-8月,開學後營隊活動就沒了,但每年都會辦類似的活動,那我們是要簽訂定期契約呢?還是不定期契約呢?因為這是會涉及到資遣費的問題。


(7)想請問一下,通常擔任體育教練是有上課才有收入,那如果想趁暑假期間打工多接一些教學課程,是否也要受限於一例一休的限制呢?


不好意思,問題了這麼多問題,還請大家多多包涵!

感謝各位熱心的老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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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在103年起就在系上工作至今的學生,特休假的計算方式要如何去計算呢?

(2)在104年9月之前都沒有簽結勞雇契約的狀況下,是否也能合併計算呢?

關鍵都在年資的認計,為同一僱主,年資可認計。

 

(3)因為校內都是屬於同一個雇主,如果我換過好幾個單位打工,特休假是否要由目前聘用我的單位一併補給我呢?

過去的特休假就沒辦法請求了,不過年資可以累計。

 

(4)如果每月工時只有44小時的學生,特休假也是依照正職比例來計算嗎?

可以依比例計算,不過要用每周40工時計算比例。


(5)我目前是以11000元級距投保,每月大約工作80小時,但像之前暑假如果接學校的營隊,或擔任教練,月薪可以達5萬元以上,那麼特休又要怎麼來計算呢?(因為部分工時人員的特休假,似乎是以正常工時人員的比例來算的,對於突然有兩個月時數較高時,又該如何來計算呢?)

不固定的部分工時人員,可以依照全年總工時來計算特休天數。

 

(6)學校大多會在暑期辦許多夏令營隊,所以7-8月會需要大量的工讀生一起辦活動,過了7-8月,開學後營隊活動就沒了,但每年都會辦類似的活動,那我們是要簽訂定期契約呢?還是不定期契約呢?因為這是會涉及到資遣費的問題。

類似活動可以以定期契約方式辦理。


(7)想請問一下,通常擔任體育教練是有上課才有收入,那如果想趁暑假期間打工多接一些教學課程,是否也要受限於一例一休的限制呢?

都一樣,要留意不能連續上班到第7天,休息日出勤可以要求加班費。

答:所詢問題擬覆如下:

1.104年9月份開始在學校裡工作的學生要簽署勞雇契約與納入勞健保,據此判斷應屬雇佣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依學校規定行政人員及技工、工友、司機等均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2.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如果在103年起就在系上工作至今的學生,特休假的計算方式要如何去計算呢?

      答:現行勞基法每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請依每週實際工讀時數,依勞基法第38條特休假規定比例計算特休假。

  (2)在104年9月之前都沒有簽結勞雇契約的狀況下,是否也能合併計算呢?

      答:勞雇契約非以書面為要式契約,只要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前後年資均併計。

  (3)因為校內都是屬於同一個雇主,如果我換過好幾個單位打工,特休假是否要由目前聘用我的單位一併補給我呢?

      答:只要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部門間調任,年資併計核算特休假。

  (4)如果每月工時只有44小時的學生,特休假也是依照正職比例來計算嗎?

      答:勞基法現行工時以《週》為計算單位,請依每週實際工時比例計算特休假。


   (5)我目前是以11000元級距投保,每月大約工作80小時,但像之前暑假如果接學校的營隊,或擔任教練,月薪可以達5萬元以上,那麼特休又要怎麼來計算呢?(因為部分工時人員的特休假,似乎是以正常工時人員的比例來算的,對於突然有兩個月時數較高時,又該如何來計算呢?)

     答:如果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請以部份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6)學校大多會在暑期辦許多夏令營隊,所以7-8月會需要大量的工讀生一起辦活動,過了7-8月,開學後營隊活動就沒了,但每年都會辦類似的活動,那我們是要簽訂定期契約呢?還是不定期契約呢?因為這是會涉及到資遣費的問題。

    答:定期契約係在6個月以內且非繼續性之臨時性和短期性工作屬之,所詢問題僅7-8月有營隊,當屬定期性契約。


   (7)想請問一下,通常擔任體育教練是有上課才有收入,那如果想趁暑假期間打工多接一些教學課程,是否也要受限於一例一休的限制呢?

    答:部分工時人員勞動條件與全時人員相同,適用一例一休之規定,因此連續工作至第6天即屬休息日出勤,第7天即為例假日不得出勤。

教育體系與一般企業運作不太一樣
特別是還區分學習型與勞僱型的工讀
勞動部也於2015年特別針對「兼任助理勞動權益」開了說明會與專屬網頁
您的提問裡,有些問題可能與學校內部管理有關(如問題3)
有些問題可能必須進一步看教育部或勞動部解釋
在教育體系外的人可能沒辦法有很準確的了解與建議
以下僅就一般企業角度看類似的案件處理

一、問題(1)、(2)應該是同樣關於年資的問題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過往新適法的行業,也有勞工在適用勞基法之前到職的狀況,基本上年資還是要追溯計算
只是特休天數並不用追溯給予
至於校內工讀可能有不同單位或間歇導致年資中斷的問題
可以比照企業留職停薪的做法
例如:年資中斷180天,就將到職日往後推延180天,做為新的年資起算日

二、問題(4)、(5)也是同樣關於部份工時計算特休的問題
可參閱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PDF  P3
以部份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三、問題(6)短期活動的勞動契約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所以應該都是簽署定期契約,期滿不用給資遣費(勞基法第18條

四、問題(3)、(7)可能要回到學校內部管理
前一個單位忙碌無暇排特休,都堆積給後一個單位承接,似乎有失公平?
尤其結束前一個單位的工讀後,並無法得知是否還有下一個單位的工讀!
而不同單位不知同一位工讀生安排工時的狀況細節,也難以協調例/休的安排。
所以是由校方統一管理?還是各單位各自依比例結清?
可能要由校方決定如何因應。(或許校方也還要諮詢教育部)

再次強調,外部看教育體系,可能會有疏漏
建議還是直接諮詢校方、教育部、勞動部,才會有比較確實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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