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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工時問題

感謝此平台提供專業問答

 

依診所適用 醫療保健服務業 之4週彈性工時

請問若診所有午休值班、夜休值班之部分,故請員工預排時數為36小時,

之後依當天病患人數多寡來補足其餘4小時,這樣是否違法?

若發現4週上班不足160時數老闆可否追討不足之薪資?

 

希望得到專業解答以解套部分勞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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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醫療院所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其排班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3)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2.依前述排班原則,所詢請員工預排時數為36小時,之後依當天病患人數多寡來補足其餘4小時,只要在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之前提下,將其時數來補足第9到第10工時是可以的,但超過第10小時(第11到第12工時)則需給予加班費的。

3.另所詢〝若發現4週上班不足160時數老闆可否追討不足之薪資〞一節,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所規範之勞動條件係最低標準,如《4週上班不足160時》係優於勞基法,雇主不得據此來扣發員工薪資的。

現行法令規定標準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如請勞工排36小時的班,最後無法讓勞工上足40小時,是不可扣除工資的。

如果單日預排的時間已經排滿8工時
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留4小時彈性安排在第9~10工時,還算說得過去
(超過10工時仍要算加班費)
而且這樣安排,只要有用到幾次第9~10工時,應該會產生空班
把例假日、休息日依法令規定安排好;空班留在第四週
三週下來,可能尚未上滿160小時的部份,利用第四週空班將時數補齊,也無不可

但如果單日預排工時不足8小時;或是因為人少,讓勞工提早下班
則視同雇主免除勞工服勞務的義務,這部份時數,勞工無須補還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這裡指的是正常工時的上限不得超過40小時,而並不是下限
不可因為四週工時未滿160小時而扣發勞工工資

醫療體系有所謂「積借休」的做法
但基於勞動力無法儲存。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
上網搜尋「勞動力無法儲存」馬上可以看到好幾篇關於醫療體系的文章。
可以確認的是,醫療保健服務業的積借休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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