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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週的定義?

1.單週不得超過48H的週是以星期一~星期日算?還是當月的1~7號計算呢?

2.每7日必須排休2日,那7日是以當月3/1~3/7計算?還是從前一個月的最後休假日算起呢?

3.以週休二日來算4月會有5個星期六、5個星期日,但公司是以7休2為由,給8天假,
這樣也是符合
一例一休嗎?

請問:週的定義?-排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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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單週不得超過48H的問題

   (1)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2)爰此,除非 貴企業適用變形工時制度,否則單週是不會有48H之工時。

2.週是以星期一~星期日算?還是當月的1~7號計算的問題

   本問題要視本年度核算例假日和休息日之起始日期,再依序核算每7天週期之日數,週與月計算的概念是不同的。

3..以週休二日來算4月會有5個星期六、5個星期日,但公司是以7休2為由,給8天假,這樣也是符合一例一休嗎?

   答:4月份有5個例假日(星期日)和5個休息日(星期六),另加4/3(一)和4/4(二)兩個國定假日,總計休假日數達12天才算合法喔!

1.目前單週工時是40小時了,不是48小時喔。

2.週的區間,未必是1號~7號,也未必是週一~週日,是由公司自己訂定,但是要具備規律性,不可隨意變更。

3.如果是7天休2天,4月份加上國定假日2天,應該要休10+2天,只有8天解釋不通。

首先,勞基法第30條所定的每週正常工時是40小時
您所謂的公司排班單週不超過48小時,有可能是適用變形工時
企業若採用變形工時制度,不管雙週、四週、八週變形,都應該以週為循環單位檢視班表
不應再以月為循環單位,否則容易少給假或是少給加班費,在無意間觸法

由於您未提到公司行業、或是公司採用的變形工時制度
這裡暫且以彈性最大的四週變形工時來回覆您的提問
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後
應先訂出連續不斷的循環週期,而非每個月1日從頭算起
假設因一例一休上路,公司才開始必須採用變形工時
從2017/1/1開始為第1循環,則第3循環是2/26~3/25
2/27與2/18調移,是企業採八週變形才有,不干四週變形的事
所以第3循環裡有1個國定假日,也就是2/26~3/25總共應排9天假

此外,排班應依照勞動部106/1/24澄清稿遵守兩個原則:(以下節錄)
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雇主如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息日工作,仍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標準給付,且應併符合不得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情形,因此,勞工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回到您的提問本身:

  1. 週期由公司自己訂,一般是把(日)或(一)當每週的第一天
    而且週期必須循環不斷,因此不會以每月1日當第一天
  2. 承上,也是以「週」來看
    但如果是雙週或八週變形,必須遵守上述「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的原則
    四週變形可放寬至連續工作12日
    (這兩天新聞講的24日,較屬於法令漏洞,這裡不討論、也不建議這樣排)
  3. 月休8天不符合變形工時制度規範,請以雙週、四週、八週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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