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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半年,105/9/1復職後工作滿半年,請問是否有3天特休呢?謝謝

各位先進您們好~

想請教
育嬰留停半年(105/3/1~105/8/31),自105/9/1復職後工作滿半年,即106/3/1後,請問是否可有3天特休呢?謝謝。

人事部門回應自100/10/24報到,育嬰留停105/8/31,年資合計為4年4月7天,復職後須工作滿5年才核予特休,故106/4/23後才有特休假。

熱門回應
accepted

100/10/24到職
104/10/24年資滿4年,享有特休假10天,期間至105/10/23
育嬰留停105/3/1~105/8/31,計184天
相當於將到職日往後推延184天,以101/4/25為新的年資起算日
或者您公司以整月計算,直接推延6個月也可以,就是以101/4/24作為新的年資起算日
因此您於106/4/24年資滿5年,享有新制特休15天

一個重要的概念:
育嬰留停期間不計年資,但是育嬰留停前後的年資要合併計算
所以復職以後,並不會從頭計算年資,也就不會有滿半年的3天特休
而是從年資四年跨到年資五年。

比較需要特別注意的
是105/3/1~105/8/31不計年資
所以自104/10/24~106/4/23都是舊制年資滿4年的10天特休
但,106/1/1適用新制特休
年資四年的新舊制差額天數4天,應該要補給您
期間106/1/1~106/4/23

答:

1.100/10/24報到,育嬰留停半年(105/3/1~105/8/31),自105/9/1復職後工作滿半年,即106/3/1後,請問是否可有3天特休呢?

   答:育嬰留職停薪半年年資不計,其餘年資係前後併計的,不是依新進人員重新採計年資於復職滿半年給予3天的特休假

2.因此100/10/24報到至105/10/23止滿5年,扣除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後總服務年資為4年6個月,再至105/12/31止,總服務年資為4年8個月,因此106年1月1日需對照新修訂特休假規定由原滿4年特休10天調整為14天,因此如於育嬰留職停薪前已休畢原10天特休假,此時(106年1月1日)雇主須再補予4天特休假才是

3.後續年資滿5年(需扣除育嬰留停6個月)106/4/23後,如仍在職則特休假為15天。

對於此問題已有莫老師明確的說明,這邊提供一些補充說明,有關特休假遞延,目前並無支持的法律,未休完的假都要在年度終結時折算工資。

106/5/1~106/7/31的期間太短,有限縮特休假使用權利的問題
希望只是106/5/1~107/7/31的誤植?

此外,固定以曆年制計算的話
要注意,不可低於法令所給予的特休天數
此外離職時,應該要回到週年制結算折現

莫瑞斯先進您好:

感謝您的詳細解說哦!! 我會再向人事部門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

實不相瞞,服務機關是學校,學校給假主要是以學年度為計算周期,每年學校核予的特休,規定在7/31前休完。關於遞延問題,人事部門目前是回應內部討論中,希望有彈性空間,並不想休假未休完折現,容易造成長官觀感不佳 @@...

 

滿四年的特休假休畢,與新舊制差額天數,是兩碼子事
從之前新聞在吵的105/1/3到職,106/1/1依法享有3天,
即使實際上不可能有機會休,也照樣要折現,就可知道這次新制上路是以資格認定
只要這時間滿足這樣的年資資格,就享有新制的特休天數
因此新舊制差額天數是一定要給的

至於106/7/31前休完15天
有點不是很明白您公司的認定
因為「滿五年15天」統一在5/1給予,看起來有點像是以到職週年制計算
若以學年度計算週期,又像是以曆年制計算
但以曆年制計算特休的話,106/5/1~106/7/31的期間又不是合理起訖點
或許您公司正準備轉換回曆年制,所以有這樣的期間設定?
如果是,則相關計算可能外人無法得知,必須以您公司人事部門為主

至於特休遞延的問題
依目前已見的法令規定是不可遞延
不過這部份還有些不同意見
可能要等進一步的施行細則或函釋,才能確定未來能不能遞延

莫瑞斯 先進您好~

人事部門初步回應因105/3/1育嬰留停前,已把特休10天全部休完,故沒有年資四年的新舊制差額天數4天,但也不是很確定...所以要跟相關單位詢問後再回覆。

另106/4/24年資滿5年,人事部門統一於5/1給予特休15天,依照機關內部規定是以學年度為計算,故15天特休須於106/7/31前申請完畢。

想請問先進~是否可以簽請機關延長特休呢?並不想造成機關負擔折現費用,只是搭配工作業務繁忙期,恐怕沒辦法休完15天。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再請您撥冗回應,謝謝您~謝謝!

謝謝莫瑞斯前輩回覆,內容非常詳細,真的很感謝您哦!  

 

敬祝   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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