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簡介
陳業鑫律師 #勞動基準法新制衝擊系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簡介
本文獲 勞動達人-陳業鑫 授權轉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簡介)
勞動部今日(106.3.17)公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並解決這幾年來勞基法修正施行產生之爭議問題,內容重點大致如下:
1.增列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第二條)
病假、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安胎休養、留職停薪等不列入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2.勞動契約條款應納入休息日(第七條)
休息日為此次修法新增,事業單位應更新勞動契約納入休息日條款。
3.童工基本工資與一般勞工一致(第十四條刪除)
刪除第十四條關於「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規定,使童工同受基本工資完整保障。
4.工資清冊應記載各項目計算明細(第十四條之一)
包括工資總額、各項目給付金額、得扣除金額,雇主提供明細型式包括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列印之資料皆可。
5.變形、延長工時雇主應公告周知(第二十條)
雇主依法實施二週、八週、四週變形工時變更勞工正常工時、例假、休息日及延長工時者,應即公告周知。
6.休息日工作時間納入延長工時(第二十條之一)
明文規定,可惜仍未澄清休息日出勤工時計算方式是否與勞基法第24條第3項脫鉤。
7.容許運用科技工具記載出勤紀錄(第二十一條)
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等皆可。
8.刪除七天國定假日(第二十三條刪除)
自今年起,勞工國定假日與公務員一致加五一勞動節,全年共計12日。
9.國定假日遇例假、休息日應補假(第二十三條之一)
國定假日遇例假、休息日應補假,選舉罷免投票日除外,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可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如國定假日遇到星期六之例假或休息日,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如遇到星期日之例假或休息日,於次一上班日補假。因此排定勞工出勤班表請掌握「先例後休再國假」原則。
10.特休假計算區間三軌擇一,並得比例給假(第二十四條)
明定勞工符合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年資時即取得相對應之特休假權利,並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就個人週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擇一適用,選擇適用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者,得比例計給特休假,惟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11.特休假未休工資計算方式及發給期限(第二十四條之一)
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當月月薪除以三十所得工資為一日工資,計算特休假未休工資,並應於原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如為契約終止日應立即發給或依原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
12.雇主之特休假事項告知義務(第二十四條之二)
應於折發未休之特休工資期限前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列印方式,告知勞工關於勞工請休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工資。
13.勞基法第39條「休假日」定義明確化(第二十四條之三)
包括勞基法第37條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特別休假均屬之,是以勞工請特休後仍照常出勤者,得依勞基法第39條中段規定請求雇主發給加倍工資,再與雇主協議將此加倍工資換成補休,實質上達成特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補休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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