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2.依前項條文規定,所詢保全人員係屬勞基法84-1條之職務責任制人員,雖然現行84-1條文敘明不受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即一例一休之限制;但勞基法第84-1條,針對責任制勞工,僅明訂排除適用例假及休假,並沒有排除「休息日」,故責任制勞工每週仍可享有1日之「休息日」,因此84-1條仍有待勞動部對此條文予以修訂,以資明確。
3.另勞基法84-1條之職務責任制人員,並未排除同法第38條特別休假給予之規定,因此沒有特休是違法的,應請補正以資適法。
4.至於 貴公司已明訂國定假日上班有多一天薪水,爰此;所詢國定假日遇到 您排休,理當另給予 您1天補休為宜。
Q:
若公司國定假日上班有多一天薪水
國定假日遇到我排休。是否有補休?
A:
因84-1條人員不受第36、37條規定,應回歸需核備的那份契約中如何規範,如果沒有針對此議題有規範,可向雇主反應引用現行法令規定,國定假日遇例假日或休息日時,可補休一日。
以原則來看幾個假的位階: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所以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時,例假日或休息日不動,國定假日要補休
(參見勞動部常見問答)
不過,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
這波勞基法修法,其實尚未納入第84條之1,故嚴格說起來,責任制尚未適用一例一休
可以看看105/12/23的新聞
有爭議的地方是,就因為沒修84-1條文,所以裡面自然沒有「休息日」的字眼
雖說立委以此認為責任制享有休息日、勞動部也未反對
不過估計實務上對責任制工作者的雇主來說,增加休息日的機會並不大
勞檢查不查這部份,還值得觀察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此外也可以看到責任制法條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限制
所以,特休還是應該要有的
回到您提問的問題本身:
既然不受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的限制
那麼就是要回到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的內容了
1.確認雇主與您談定的勞動條件有無經過核備程序?若無核備,可催促雇主核備。
2.檢視勞動契約裡是否有針對國定假日的約定內容?如果沒有,就應該回歸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