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前一次提問,其實已經回答,不知您為何刪除並重新發文?
以下再回答一次
如要修改內容,可直接編輯文章、或以回覆方式補充於下方,不須刪文
「責任制」並非由雇主說了算的
可先確認一下勞基法第84-1條的確切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至於詳細有哪些工作者適用責任制?可參閱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雖然責任制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但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因此不管雇主與勞工約定的正常工時是220小時、或是240小時,都一樣要核備
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一樣要計算加班費
建議您應先確認自己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再確認雇主與您談定的勞動條件有無經過核備程序?
有核備的話,若低於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會知道並糾正;若合法,會准予核備。
若無核備,可催促雇主核備。
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2.依前項條文規定,勞基法84-1條之職務責任制人員,雖然現行84-1條文敘明不受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即一例一休之限制;但勞基法第84-1條,針對責任制勞工,僅明訂排除適用例假及休假,並沒有排除「休息日」,故責任制勞工每週仍可享有1日之「休息日」,因此84-1條仍有待勞動部對此條文予以修訂,以資明確。
3.因此職務責任制人員:
(1)首需符合勞基法規範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
a.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b.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c.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常聽聞有公司依管理權責的範圍來規範責任制,如主管、或您提到的店長...等,負管理責任者就會被公司要求是責任制,但責任制在勞基法中是有特別規範的,與一般所提的責任制有相當的差距。
您目前的狀況應不適用於勞基法的責任制人員(84-1條),屬於公司或老闆口中的責任制,通常是不能辦加班費,或要求額外的工作時間,如果公司一句責任制就想什麼都不給,於法律上不行的。
是否為責任制,與考核無關、與正式店長無關、與試用期無關
您並不屬於責任制工作者
您若有疑慮或擔心,可進一步參考上面提供的申訴管道
直接去電諮詢主管機關,可獲得更確切的答覆
仍是如上建議:「您應先確認自己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如果您有下載或瀏覽上述鍊結裡的附件: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pdf
應該可以確認:您並不屬於勞動部指定的責任制工作者
既然第一條件不符合,則後續也無需再看有無「核備」了
建議可先嘗試整理法令規定,並向雇主溝通協商,
餐飲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餐廳應該不至於有工會,但採用變形工時應取得勞資會議同意
四週工時不能超過160小時,非以每月總工時計算
可參閱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
加班費規定在勞基法第24條
相關的罰則在勞基法第79條
如果協商無效,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在台北市是勞動局,其他縣市可能是勞工局或勞工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