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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週變形工時,能否再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

公司想推行八週變形工時

但由於平常日及休息日亦常有加班

 

若使用八週變形工時,休息日能否再要求員工加班?

加班費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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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八週變形工時之排班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將其 8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 8 小時,每週工時至多

為 48 小時,但每 8 週工時不得超過 320 小時

   (3)勞工每 7 日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8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2.依前述排班之原則,有關加班規定如下:

   (1)因挪移正常工時至其他工作日致免出勤日如需員工出勤者,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給予加班費。

   (2)休息日出勤者則需援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及3項休息日出勤規定給予加班費。

   (3)例假日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者,是不得出勤加班的。

因為八週變形工時的每日正常工時最多8小時,頂多是可以讓一週上6天工作日,而將休息日在8週內調移,每7天一樣得排一天例假日,若確實在休息日有出勤,當然要依照休息日標準發給工資及加班費。

先看一下勞基法第30條第3項關於八週變形工時的規定: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可搭配參考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及底下附件彈性化措施手冊的範例

八週變形工時的彈性,比雙週、四週變形都小,也相對單純
每天正常工時還是8小時不變,超過8小時要給加班費
例假日只能在七天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八週內調移
休息日經勞方同意,可以加班,納入每個月46小時加班上限內計算
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依照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與第3項計算: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詳細算法可參考:『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
另可於HR好朋友粉絲團下載加班費計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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