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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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法定工時 ,總休假天數問題。

假如每日工時是7.5小時,公司實施四周變形,全年休假日是101天,請問有違法嗎?

假如將101天的休假日分攤到12個月,平均月休8~9天,非當年度1月1號到職的員工,每月的休假天數應該如何計算? 

 

熱門回應
accepted

不見得是該現有班表的使用人數多
總之就是挑一個適合新進人員的現成班表,先讓新人跟
等下一個排班週期再安排

一般全年休息天數,就是上面提到的(52*2)+12=116天
遇閏年有機會117天、原住民可能再多一天
變形工時制度,因為將某工作日的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
所以該工作日打散後已經沒有正常工時存在,形成「空班」
加上空班後,變形工時的全年總休息天數會變比較多
(可參考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及底下附件彈性化措施手冊的範例)
因此,變形工時不是減少全年休息天數的理由
除了給加班費,沒有其他合法增加勞工出勤天數的方式

適用變形工時制度後
最重要的就是訂出循環週期,並排定班表
四週變形,就是每四週排一個班表
四週變形就是在四週班表上排四例四休
並且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
如果國定假日有調移,也要註明調移至何日
作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一個月跨兩個週期,必要時可以預排下一個四週的班表
如此勞工就能憑班表知道自己哪些日子可以休息

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本規定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所定工時制度每日7.5小時係優於勞基法,少上0.5小時係免除勞工出勤之義務,可視為給予員工之福利,自無需再補行足上班時數。

2.爰此,每年所訂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之天數,不能因每日少上0.5小時累積而扣抵,仍應依全年所訂放假日之規定辦理。

跟隨人數多的班表出勤指的是:因為新人剛在適應,雇主不需要排特殊班讓新人上班,可以排所謂正常班或人數較多的班別來讓新人工作,有問題時,因為幫手較多,問題就比較容易找到同事詢問。

四周變形工時的制度下,建議可以依四周為一個單位或全年分為多個四周,把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適當分配在每一個四周,則人員自然就能推算出整年度的休假情形了。

四周變形工時,就要以周為單位來計算,四周中要有8天例/休,一年有52周+1天,因此約有13次四周循環,13*8=104,再加上12天國假,總計是116,也有可能剩餘的那天是休假日,應該是116~117天才對喔。

一例一休上路後
過去有相當多計算每月工時、甚至全年總工時的方式,現在應該都要捨棄
因為不管是雙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都是以週為循環單位
若仍以週以外的循環單位計算,不僅麻煩,且易有疏失而徒增違法風險

以週休二日來看,一年52週,至少會休104天
再加上國定假日12天,總計至少是休116天
您公司全年休101天,有無違法?
不知道,要看您公司每四週班表怎麼排?休息日和國定假日出勤有無依法給加班費?

但若您公司是以減少每日工時0.5小時,挪去集中以增加出勤日
進而作為休息日不給加班費的理由,則肯定違法!

勞基法第30-1條關於四週變形的法令規定: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是將正常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
經調移工時讓單一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可以合法延長至10小時
而非分配到「休息日」以增加出勤日數
即使部份工時勞工,每天只上班1小時,一樣要有一例一休
且工作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視同雇主免除勞工服勞務的義務
勞工不需要補工時

您公司既採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則應以週為單位、四週為一循環排定班表,四週內應有四例四休
新進人員可考慮先以一般班表排定,等次個循環再開始變形
或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前提下,先跟隨人數多的班表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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