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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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薪資是,,,,

我從事保全業,一月份到三月份工時都3百以上,而假日也沒有什麼薪資幾倍什麼的。這有什麼辦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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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2.依前項條文規定,保全業係屬勞基法84-1條之職務責任制人員,目前已排除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即一例一休之適用惟勞基法84-1條之職務責任制人員,並未排除同法第38條特別休假給予之規定,因此仍需給予特別休假。

3.另勞基法第84-1條,針對責任制勞工,僅明訂排除適用例假及休假,並沒有排除「休息日」,故責任制勞工每週將可享有一日的「休息日」。

建議可先嘗試整理法令規定,並向雇主溝通協商,催促雇主核備
如果協商無效,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在台北市是勞動局,其他縣市可能是勞工局或勞工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申訴管道

勞檢後可能直接裁罰或限期改善
若確認違反法令,可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2萬~100萬

另也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但要注意「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保全人員因為屬於84-1條人員,在這次一例一休修法並無改變,且不受30.32.36.37.49的規範,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與雇主依契約約定,依照勞動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 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 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
這波勞基法修法,其實並未納入第84條之1,故嚴格說起來,責任制尚未適用一例一休
可以看看105/12/23的新聞
有爭議的地方是,就因為沒修84-1條文,所以裡面自然沒有「休息日」的字眼
雖說立委以此認為責任制享有休息日、勞動部也未反對
不過估計實務上對責任制工作者的雇主來說,增加休息日的機會並不大
勞檢查不查這部份,還值得觀察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此外也可以看到責任制法條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限制
所以,特休還是應該要有的

因此您應該先確認雇主與您談定的勞動條件有無經過核備程序?
有核備的話,若低於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會知道並糾正;若合法,會准予核備。
若無核備,可催促雇主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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